2023-10-31 11:47
租客石某发现所租住房屋燃气停供,购买煤气后打开灶台,厨房里当场爆炸并将他烧伤。北京二中院10月31日发布消息说,石某因自己的不谨慎,需承担6成责任,房主也要担责3成。
事发之日,石某回到租住房屋后,发现煤气灶打不着,购气之后,他将燃气卡再次插入燃气表,随即听到燃气表运转声,但同时闻到异味。石某感觉不妙,于是打电话向燃气公司询问原因,燃气公司答复:这是燃气表在“上气”,应当开窗通风并检查燃气表电池是否需要更换。
随后,按照客服人员的指导,石某购买电池并安装完毕,但是意外还是发生了:在打开燃气灶时突然爆炸并引起火灾,导致石某中度烧伤。
事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火灾原因系厨房燃气软管破损导致燃气泄漏。
石某提起诉讼,要求房东李某和燃气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房主,对这所房屋中的设备设施负有维修及维护义务。因未能及时更换厨房里的破损燃气软管,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但是,这个破损的燃气软管其实是石某此前自行购买后更换,石某对于事故也负有过错。而且他在插卡充气后已经闻到明显异味,在此种情况下,应当知道在煤气泄漏时不能使用明火,此时他仍然用燃气灶打火,负有重大过错,自身应当承担60%责任。同时,因燃气使用、设备设施保护和维修等事项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燃气公司在接到石某的电话后未派遣专业人员进行查看,对事故的发生亦负有10%责任。
北京二中院法官表示,在这种案件里,租赁房屋的责任主体一般包括房主、承租人、燃气公司。房主负有维护和维修房屋设备设施的责任,燃气公司负有定期检修和及时派遣人员查看的责任,承租人负有发现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责任。此外,在一些火灾事故案件中,燃气管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时,燃气管的生产厂商也是事故的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