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报六个火灾事故侵权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2023-11-08 14:50 语音播报

城事

燃气爆燃致租户烧伤,违建出租后发生火灾,办公与居住混用一房起火致人身亡……11月8日,北京市三中院通报六个火灾事故侵权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旨在以案例警示的方式,防患于未“燃”,敦促相关主体承担起管理维护责任,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远离火灾危险。

其中,在“燃气灶爆燃致伤损财案”中,出租方晋某明知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却未能履行核实和消除燃气灶安全隐患的义务。承租方徐某发现涉案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后,采取了以点火棒引燃燃气的危险行为,导致自身受伤。三中院审理认为,出租方晋某提供的燃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承租方徐某缺乏防火消防意识,双方均应当对火灾承担责任。本案旨在提示各方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牢记消防常识,及时排除房屋燃气设备隐患。

在“违法建筑出租后发生火灾案”中,2020年,薛某将自己进行过加盖的一座建筑出租给某公司作为个人工作室。2021年,该商用房内发生火灾,造成建筑、内部装修物品等不同程度受损。因为引发火灾的电器不明,法院一方面考虑到承租人作为涉案房屋及电器的实际使用人和控制人,对于火灾隐患的消除更具备现实条件及较高义务。另一方面考虑到出租人所出租的涉案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及审核,可能因此导致火灾损失扩大,最终判决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旨在警示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出租人切实承担消防安全的社会责任。

在“商业办公与人员居住混用一房火灾致死案”中,赵某系涉案办公用房的所有权人,李某以个人名义租下该房屋作为乙公司办公场所,张某系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房屋由张某、李某、曹某、陈某共同居住,还存放有货物。房屋起火时张某、曹某在房屋内居住。物业甲公司接到消防检测器的报警后前往救援。到场时,张某已自行从房屋逃出,未能离开的曹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三中院认为,火灾事发时消火栓、消防喷淋系统未能正常运行。物业公司作为案涉消防系统实际控制人,未对消防设施尽到全面管理、维护义务,其工作人员亦处置不当,应承担相应责任。承租房屋的公司、居住在该房屋的个人因未尽到管理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旨在提示加强对租赁和居住使用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切实担负起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责任。

三中院副院长薛军介绍,该院通过审判委员会会议、专业法官会议等平台,组织法官学习最高法院指导意见,引导法官准确适用《民法典》《消防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多措并举,切实提升审判质量和效果。

“综合过往发生的涉火灾事故案例可以发现,消防责任主体是多方面的。”薛军提醒,首先,居民自身即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次,物业公司在防范火灾事故中也承担着重要职责;另外,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具有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义务。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餐饮业经营者作为需要经常使用燃气的主体,应主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操作维护人员培训、配备检测设备、对使用的燃气灶具等进行日常经常性检查,实现安全经营。


编辑:匡峰

打开APP阅读全文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