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2 16:13
一辆电动三轮车停在胡同口,群众为恢复道路通畅,合力将车辆挪到了胡同外。事后,车主以车辆损坏为由将其中两名挪车人告上法院,索要赔偿。记者近日获悉,西城法院判决驳回了车主的诉求。
去年7月的一天傍晚,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正停在西城区一胡同口,与一辆灰色人力三轮车锁在一起。居民史先生想把自己驾驶的车辆停在红色电动三轮车旁,此时,有群众提议将电动三轮车挪走,恢复道路畅通。随即,大伙儿将锁铐在一起的红色电动三轮车和灰色人力三轮车挪至胡同外。
第二天,有人报警称,自己停在胡同口用来占车位的三轮车被人为损坏,无法启动,要求查出谁挪动过车辆。
三个月后,车主徐女士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参与过挪车的史先生和董女士赔偿修车费5700余元。为了证明自己的损失,徐女士向法院提供了修车发票,维修项目中包括电机、电瓶、前后刹车、左右门板、前围板、后保险杠等等。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方对于电动车是否维修及维修必要性提出质疑,并要求进行鉴定。但徐女士却表示,红色电动车已经丢了,无法鉴定。
法院审查在案视频证据时发现,事发当天中午,红色电动车被人停放在胡同口,但当时旁边并没有灰色三轮车,而傍晚两辆车却锁在一起,这就不能排除中间时段车辆被挪动使用过的可能。
另外,在车辆挪动过程中并未见明显撞击磕碰等情况,而徐女士提供的修车费发票是在事发后三个多月开具的,与事发时相隔较远。再加上车辆电瓶及前后左右多部位进行了更换维修,车辆也已丢失无法通过鉴定确认维修项目及必要性,在此情况下,法院认为难以认定此次维修项目与7月车辆被挪动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于徐女士的索赔要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