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11-23 10:19 语音播报


京人社事业发〔2023〕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体育局

2023年5月31日

北京市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发挥职称在体育专业人员选拔培养中的导向作用,现就本市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建设国家战略,遵循体育人才成长特点和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评价、分类评价为核心,以激发体育专业人员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职称制度,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为体育强国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专职从事训练教学、健身指导和运动防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职称体系

1.完善专业类别。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设置教练员和运动防护师专业类别。教练员指培养、训练运动员和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专业人员,包括竞技体育教练员、体能教练员和群众体育教练员;运动防护师指从事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根据本市体育人才评价工作实际,动态调整本市职称专业设置。

2.健全层级设置。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教练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教练、中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运动防护师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运动防护师、中级运动防护师、高级运动防护师、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调整后的教练员职称与原体育教练员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三级、二级教练对应初级教练,原一级教练对应中级教练,原高级教练对应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职称名称不变。取得初级教练职称的时间,自取得原三级教练职称算起。

3.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体育专业人员评价首位,重点考察体育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不存在反兴奋剂工作规定的不当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在职称评价中伪造学历、资历、代表作、获奖证书、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已取得职称的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价诚信档案。

2.建立体现体育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以教练员、运动防护师职业属性和岗位特征为基础,分别制定《北京市竞技体育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北京市运动防护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重点考察体育专业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教练员着重评价其提高执教对象运动水平的能力,其中竞技体育教练员着重评价其训练或输送运动员所获得竞技体育比赛成绩为主要指标。运动防护师着重评价其开展运动损伤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和康复指导的能力。

体能教练员和群众体育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将结合本市实际,分阶段、分步骤制定实施。

3.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将体育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标准,建立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明确不同专业、不同层级职称评审所考察的代表作类型,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唯一要求。申报竞技体育教练员职称的代表作可包括论文、比赛总结、比赛分析报告、运动员技术战术或技能体能等训练成果分析报告、科研项目等。申报运动防护师职称的代表作可包括学术论文、科研项目、制(修)订行业技术标准、发明专利、教材编制,编著学术性著作等。

(三)畅通晋升渠道

1.建立高层次、业绩突出的体育专业人员评价绿色通道。业绩特别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竞技体育教练员,可破格申报职称。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可根据其取得的运动成绩直接申报相应层级竞技体育教练员职称。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体育人才和急需紧缺体育人才,职称评审中可适当放宽资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其在国(境)外工作的经历和取得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2.促进职称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充分发挥职称对提高体育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体育领域人才需求,促进体育专业人员知识更新,推动重点专业、重点领域体育人才职业发展。用人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体育专业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体育专业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有效结合。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3.逐步探索职称与国内外评价体系接轨互认。探索职称与市级、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和国际体育组织人才评价结果互认的有关政策,以及职称与体育专业人员培训制度的衔接。

(四)优化评价机制

1.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坚持并完善体育专业人员“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聘任、政府指导监管”的社会化职称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体育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类型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价需求。

2.完善职称评价方式。在同行专家评价的基础上,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探索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

3.加强评委会建设。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组建相应层级、专业的体育专业人员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根据不同专业、不同体育项目合理确定评审专家,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职称评审服务机构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纳入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使用。严格评审专家管理,建立动态调整考核机制,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4.加强评审监督。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工作规则。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健全和完善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结果验收和备案制度,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未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评审服务机构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暂停其评审工作,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收回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体育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效机制,确保各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主体,稳步实施。北京市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由市体育局组建各级别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各级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要充分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引导体育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营造有利于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办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实施。

附件:1.北京市竞技体育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2.北京市运动防护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附件1

北京市竞技体育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竞技体育教练员申报职称评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恪守诚信,热爱竞技体育事业,从事竞技体育项目训练和指导工作,具备竞技体育教练员专业知识和授技育人能力,切实履行教练员岗位职责和义务,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按要求完成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教练

(一)基本条件:

1.基本掌握竞技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竞技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较熟练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竞技体育项目基础性训练比赛任务和选拔后备人才的实际能力。

(二)学历和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竞技体育教练员工作;

2.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竞技体育教练工作满1年。

二、中级教练

(一)基本条件:

1.掌握竞技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竞技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的能力。

3.学历和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竞技体育教练员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竞技体育教练员工作满2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竞技体育教练员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竞技体育教练员工作满5年。

(二)取得初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优秀运动队教练员

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队)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录取名次;

(2)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1人次前三名或2人次以上前六名(集体球类项目取得1次前四名或2次前八名)。

2.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

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至少有7名输送至上一级训练组织,其中本项输送不少于4人,同时训练期间或输送后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录取名次;

(2)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1人次前三名或2人次以上前六名(集体球类项目取得1次前四名或2次前八名);

(3)青奥会参赛资格或世界、亚洲青年最高水平比赛、青运会前3名,或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1人次冠军或2人次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1次前四名或2次前六名);

(4)北京市运动会2人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1次前三名)。

(三)取得初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2项及以上:

独立完成与个人所申报的专业项目密切相关,具有一定水平的比赛总结、比赛分析报告、运动员技术战术或技能体能等训练成果分析报告、论文;或参与完成科研项目。

三、高级教练

(一)基本条件:

1.较系统掌握竞技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竞技体育项目训练的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较深入的研究。

2.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教练的能力。

3.学历和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竞技体育教练员工作满2年;

(2)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竞技体育教练员工作满5年。

(二)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优秀运动队教练员

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队)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前八名或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中取得奥运会项目前六名(集体球类项目前八名);非奥运会项目前四名(集体球类项目前六名);

(2)亚洲最高水平比赛1次冠军并1次前三名;

(3)全国最高水平比赛2人次冠军并1人次全运会前三名,或取得1人次全运会冠军;集体球类项目3次以上前三名(其中1次全运会前三名)。

2.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

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至少有7名输送至上一级训练组织,其中本项输送不少于5人,同时培训期间或输送后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前八名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中取得奥运会项目前六名(集体球类项目前八名)或取得2次亚运会、亚洲锦标赛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全运会前三名;

(2)青奥会1人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1次前六名);

(3)全国以上青年最高水平比赛3人次冠军(其中1次青运会冠军),集体球类项目2次前三名并1次青运会前六名。

(三)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3项及以上:

独立完成与个人所申报的专业项目密切相关,有较高水平的比赛总结、比赛分析报告、运动员技术战术或技能体能等训练成果分析报告、论文;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位)完成科研项目。

四、国家级教练

(一)基本条件:

1.系统掌握竞技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全面掌握竞技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深入的研究。

2.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教练的能力。

3.学历和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高级教练职称后,从事竞技体育教练员工作满5年;

(2)已取得非本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后,从事竞技体育教练员工作满3年。

(二)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优秀运动队教练员

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

(1)奥运会前三名;

(2)奥运会2人次前八名;

(3)世锦赛或世界杯赛(总决赛)3人次冠军;

(4)亚运会2人次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总决赛)2人次冠军;

(5)全国最高水平比赛5人次冠军(其中2人次全运会冠军);

(6)集体球类项目奥运会前十名;

(7)集体球类项目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总决赛)2次前二名;

(8)集体球类项目亚运会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总决赛)冠军;

(9)集体球类项目全国最高水平比赛3次冠军(其中2次全运会冠军)。

2.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

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至少有20名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其中有5人以上进入国家队参加世界和亚洲以上比赛,同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冠军或2人次前三名;

(2)奥运会3人次前八名;

(3)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总决赛)3人次冠军;

(4)亚运会3人次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总决赛)3人次冠军;

(5)全国最高水平比赛6人次冠军(其中2人次全运会冠军);

(6)集体球类项目奥运会前三名或2次前八名;

(7)集体球类项目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总决赛)3次前三名;

(8)集体球类项目亚运会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总决赛)2次冠军;

(9)集体球类项目全国最高水平比赛3次冠军(其中2次全运会冠军)。

(三)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应同时具备下列成果:

1.独立完成具有高水平的比赛总结、比赛分析报告、运动员技术战术或技能体能等训练成果分析报告、或作为核心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科研项目等,1项及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个人所申报的专业项目密切相关的高水平论文,2篇及以上。

五、破格条件

(一)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获得奥运会冠军,符合申报国家级教练基本条件和代表性成果要求,可直接破格申报国家级教练。

(二)破格申报高级教练职称,应具备中级教练职称和申报高级教练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代表性成果要求,并取得以下成绩:

1.优秀运动队教练员

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队),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 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前六名;

(2)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总决赛)前三名;

(3)全运会冠军(集体球类项目全运会1次前三名)。

2.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

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后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前六名;

(2)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总决赛)前三名;

(3)全运会冠军(集体球类项目全运会1次前三名);

(4)青奥会2人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1次冠军)。

(三)对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竞技体育教练工作满2年且年度考核合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符合所申报级别基本条件和代表性成果要求,可直接破格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1.曾取得奥运会冠军的运动员退役后担任国家队教练员,直接训练满2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前3名的,可直接破格申报国家级教练。

2.曾取得奥运会冠军或取得2次以上全运会冠军的退役运动员,可直接破格申报高级教练。

3.曾取得奥运会录取名次或取得全运会冠军的退役运动员,可直接破格申报中级教练。

附件2

北京市运动防护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运动防护师申报职称评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恪守诚信,热爱体育事业,专职从事运动损伤和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具备运动医学、运动康复、运动人体科学、康复治疗技术等相关专业背景,或获得康复治疗师资格、医师执业资格、护士执业资格、按摩技师资格及其他与运动防护工作相关的资格证书。能够切实履行运动防护师岗位职责和义务,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按要求完成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任现职称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运动防护师

(一)基本条件:

1.基本掌握运动防护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完成日常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一般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

2.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1年。

二、中级运动防护师

(一)基本条件:

1.掌握运动防护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完成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

2.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具备培养、指导初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3.每年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40周,按要求完成全年指令性体育赛事的运动防护工作。

4.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2年;

(3)大学本科学历毕业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二)取得初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成果:

1.完成运动员运动损伤防护、辅助治疗、应急处置、康复训练等不少于2000人次,其中不少于5例术后康复或者须停止专项训练接受康复治疗的病例并能够参与出具有效的康复评估报告。

2.解决运动员训练、比赛中的典型运动防护、辅助治疗、应急处置(至少3项)的案例、视频或情况报告等。

(三)取得初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2项及以上:

在运动防护领域,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位)完成科研项目,或参与制(修)订行业技术标准、完成发明专利、教材编制,或参与编著学术性著作,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学术论文等。

三、高级运动防护师

(一)基本条件:

1.较系统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

2.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3.每年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40周,按要求完成全年指令性体育赛事的运动防护工作。

4.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二)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成果:

1.完成运动损伤防护、辅助治疗、应急处置、康复训练等不少于3000人次,其中不少于10例术后康复或者须停止专项训练接受康复治疗的病例并能够参与出具有效的康复评估报告。

2.解决运动员训练、比赛中的复杂、疑难问题形成的运动防护、辅助治疗、应急处置(至少3项)的案例、视频或情况报告等。

3.连续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队至少有1个项目的全运会比赛,或至少2个项目的全国最高水平比赛,或不少于4个项目的市运会或北京市青少年锦标赛的运动防护计划和实施效果案例。

(三)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3项及以上:

在运动防护领域,作为核心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科研项目、制(修)订行业技术标准、完成发明专利、教材编制,或作为主要编著者编著学术性著作,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等。

四、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一)基本条件

1.系统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在运动防护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引领示范作用。

2.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具备培养、指导高级以下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3.每年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40周,按要求完成全年指令性体育赛事的运动防护工作。

4.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2)已取得非本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3年。

(二)取得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成果:

1.完成运动损伤防护、辅助治疗、应急处置、康复训练等不少于3000人次,其中不少于20例术后康复或者须停止专项训练接受康复治疗的病例并能够参与出具有效的康复评估报告。

2.解决运动员训练、比赛中的复杂、疑难问题形成的运动防护、辅助治疗、应急处置(至少3项)的案例、视频或情况报告等。

3.连续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队至少有1个项目的世界最高水平比赛或至少2个项目的全运会比赛,或不少于4个项目的市运会比赛的运动防护计划和实施效果案例。

(三)取得高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3项及以上:

在运动防护领域,主持(排名第1位)完成科研项目、发明专利、教材编制、或作为主要作者编著学术性著作,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等。

职称政策汇编

编辑:李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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