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5 15:52
男子进入未开通道路练习摩托车技术时,撞上了路中一个横放的栏杆,头部受到重创。男子将道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管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通州法院11月24日发布消息,道路施工单位被判赔10万元,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事发之日,通州居民王某在自家附近一处未开通的道路练习摩托车。在案证据显示,王某知道附近道路的通行情况,知道从哪里可以进入未开通路段,此前他曾多次到这一路段练车。当日练习完毕后,王某没在平时调头的路口调头,而是继续向前行驶,进入另一个未开通路段,与路中一横放栏杆相撞,头部遭重创。事发后三天,王某家人报警,但交管部门到现场已无法查清事故事实,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经鉴定,王某已构成九级伤残。他认为,道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在道路中横放栏杆但未设立警示标志,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各方赔偿他的各项损失合计119万余元。
庭审中,道路施工单位表示,已在主要路口设置了禁止进入的围挡,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及警示义务,原告自行进入未开通路段练习摩托车驾驶技术,之后发生事故,应自行承担责任。道路建设单位认为,这条路还没有对外开放,原告擅自驾驶摩托车撞坏栏杆,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官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路段系新建道路,尚未投入使用。施工单位应严格设置防护措施,防止外来人员、车辆进入,道路施工单位提供的照片显示其设置了出入口围挡,但王某仍能驾车驶入,说明施工单位的防护措施并不到位。但是,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够预见相关危险,但他还是驶入,对于事故负有过错。
法院审理后判定,王某的各项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1项共计101万余元,最终判决道路施工单位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建设单位承担连带给付义务,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