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动手指、敲敲键盘,收入可观,上班自由……”大学刚毕业的王某被这则招聘信息吸引,当即与“招聘单位”联系,经过简短的面试后,成功“入职”,殊不知自己已经掉入了犯罪团伙精心打造的电诈“宇宙”。
铺垫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电信诈骗千千万,个人信息泄露占一半!”公民个人信息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物料”,不仅有专门团队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并提供给诈骗团伙,甚至有个人信息被发布在互联网上明码标价地公开售卖。基于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犯罪分子即可掌握“诈骗目标”的姓名、身份证号、出行、住址等详细且真实的信息,从而精准设置骗术。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获利,情节特别严重,此种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此类行为不仅侵犯了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权益,而且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助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收手机卡,无需任何操作,一张卡给200元,期待你的加入!”此类手机网络兼职广告充斥在各大社交软件的群聊中、各流量网站的广告中。无独有偶,不少出租出借银行卡的小广告也吸引了不少心存侥幸、渴望不劳而获的人。
只要将电话卡、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躺平”也能赚钱!如果你真以为找到了赚钱的捷径,那就大错特错,这样的行径面临的必然是法律的制裁。
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甚至是互联网账号,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便利,该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真面目
诈骗罪
文章开头的王某“入职”后每天操作五六台手机,按照“任职培训”时学习的固定话术,以经理身份一天与十几名目标客户保持联系,称可为资金短缺的客户提供贷款,且月息低,无需担保。一段时间之后,王某发现公司提供的“话术”内容并不真实,但在利益驱使下,他选择继续从事这份轻松的“工作”。事实上,王某所在的公司实际上是某电诈网络诈骗团伙,以预付利息、保证金等名义对被害人实施贷款诈骗。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逐渐呈现集团化、组织化、规模化趋势,大肆吸引、拉拢、欺骗、利诱成员不断加入、参与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收尾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为了让诈骗来的犯罪所得变得“合法”,“洗白”非法资金的套路不断翻新。行为人在上游犯罪既遂后为其提供资金结算帮助,通过取现、转存的方式,帮助电诈分子转移赃款,这些“职业取现人”大多晚上甚至是凌晨“出没”,取款时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用户规模的不断扩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发,扰乱生产生活秩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性问题。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层层解开电诈集团的神秘面纱,提高识骗防骗能力,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