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送餐后回宿舍出车祸受伤,算不算工伤?法院这样判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通讯员 徐钟佳 李晓林

2023-12-14 21:15 语音播报

城事

北京一保安公司职工李某不上晚班,负责骑电动三轮车给同事送晚餐后可回宿舍,却不料送餐后出车祸受伤。这究竟算不算工伤?区人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李某起诉后,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12月14日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保安公司上诉后,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一保安公司职工李某的主要职责是给同事送餐并兼任某大厦保安。一天傍晚17点左右,李某驾驶单位电动三轮车由大厦出发送餐,送餐完成后行驶到一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中李某为主要责任。

李某向区人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区人保局经询问,保安公司员工田某称:“李某每天早8点上班,不上晚班,送餐结束后就可以下班。”员工刘某称:“事发当天19点30分左右,我在接班前吃到了晚饭。”李某陈述其工作时间为早8点到晚8点,没有晚班,平时送餐结束后都是回员工宿舍。

区人保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李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情形,故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某区人保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某区人保局于一审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对李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保安公司提出上诉,主张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时,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且与工作无关,也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且李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责。

对此北京一中院认为,综合考量李某发生交通事故伤害时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是认定其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因素。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符合工作时间前后这一工伤认定的考量因素。而“工作场所”系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根据送餐线路图,事故发生地应属李某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收尾性工作是指从事搬运、清扫、清洗、准备、整理、维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等辅助性或延续性工作。李某主张其送餐结束准备将车交还大厦;保安公司则主张,李某无需将车送回公司,而是骑回宿舍充电。用人单位应对否定工伤承担举证责任,现保安公司并不能充分证明李某当日未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最终,北京一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编辑:匡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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