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5 15:19
昨天,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废止部分物业管理文件的通知》,废止了12个物业管理文件。据悉,被废止的文件与《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内容不符,包含物业服务收费、《北京物业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三个方面内容。
2020年5月1日,《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本市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基本形成。市住建委近日结合当前基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对物业管理领域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12个物业管理领域的文件内容已与《条例》相关规定不符,因此决定废止。
具体来看,涉及物业服务收费的被废止文件共3份,包括《关于明确房改售房的物业管理收费口径的通知》《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和安居(康居)住房物业服务费缴纳问题的通知》《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据了解,上述3个文件规定与《条例》第七十三条“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的规定不符。
市住建委表示,上述文件废止后,业主需按照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涉及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调整的,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方式由业主共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