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4 20:45
车主林女士在私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但相邻车位车主认为这存在安全隐患,并造成自己停车不便,遂起诉要求其拆除充电桩。12月24日记者从北京石景山法院获悉,最终该院未支持相邻车位车主请求拆除充电桩的主张。
在北京一小区停车场里,3号车位和4号车位分别归张女士和林女士所有。林女士为使电车充电方便,在这两个车位之间的公共立柱上安装了充电桩。对此张女士认为,林女士在未与自己协商沟通的情况下修建充电桩,造成自己停车不便、存在触电安全隐患,且充电桩充电时存在自燃风险,侵犯了自己的相邻权及生命健康权,于是起诉要求林女士拆除充电桩。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两车位间的公共立柱属小区特定范围内业主共有,而非张女士单独所有,林女士将充电桩安装在靠自己车位一侧的立柱上,安装后行人行动未有不便,触碰充电桩的可能性小,不会对张女士使用3号车位造成不良影响。且充电桩由专业机构安装,在距离地面较高位置可防止幼童触摸,并无安全隐患,故未支持张女士的诉求。
鼓励在居民小区安装和建设充电桩基础设施,是国家推广新能源汽车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法官认为,此案系因居民在相邻停车位之间安装充电桩所产生的相邻关系纠纷。车位、车辆的所有权人有权申请在私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同时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安装充电桩,符合安全标准和技术规程,且并未改变业主共有部分的用途,对相邻方不构成实质妨害,相邻方主张拆除充电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此,该院审管办主任王华伟建议,车主应了解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在合法范围内利用邻地或建筑物,在安装充电设施前需要按规定向物业提出申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经物业核准的位置进行充电设施施工建设,安装时尽量为邻居提供便利,最大化降低对邻居的影响,在使用过程中还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从相邻权利人角度出发,在不造成对其权利实质性妨碍的情形下,适度包容相邻人因安装充电桩所带来的轻微不便,共同创造权利边界的弹性空间,减少因权利行使产生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