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5 18:08
李彬(化名)在铁路高压电作业区附近钓鱼被电致烧伤。12月25日记者从北京四中院获悉,法院判决电力设备经营者某发电公司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最终承担20%赔偿责任。
李彬及其弟弟于去年来到铁轨附近的水产养殖池塘钓鱼。因临近铁轨,池塘周围有多处设置了“禁止垂钓 高压危险”“禁止在高压线下钓鱼”的警示标识。李彬用鱼竿垂钓时,鱼竿不慎侵入供电接触网放电区域,造成接触网放电将他击伤并昏倒。经医院诊断,李彬多处三度烧伤。
李彬认为,事故发生地与水产养殖池塘相连,任何人均可随意进出,现场无任何人员值守,且池塘和铁路之间没护栏和围挡,触电事故发生是因发电公司常年疏于管理,遂其起诉要求发电公司赔偿部分医疗费用。
发电公司则认为,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向导线抛掷物体。李彬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违法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持竿钓鱼的行为自负其责。同时,涉案铁路接触网及电力线路垂直高度符合设计规范,根据相应路段时速设计亦无需安装防护网,且在周边尽到了警示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担责。当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时,可减轻经营者责任。而发电公司未能证明损害是由李彬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同时,李彬作为成年人,应认识到擅入铁路高电压作业区的危险性,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结合事发原因、事发地点及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发电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支付李彬医疗费1万元。
发电公司提起上诉,认为李彬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持竿钓鱼,虽不希望或不追求损害的发生,但损害是因李彬故意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其主观心理状态存在间接故意,即放任损害的发生,因此公司不应担责。
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李彬擅入铁路高压电作业区,应认识到存在危险而未予注意,其主观心理状态为重大过失,而非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故发电公司上诉理由无依据,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官提示,此案发电公司承担的是高度危险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即使经营者尽到了安全警示的义务,对损害发生不具有过错,但因其作业活动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极可能对他人产生严重损害,故法律规定其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每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尽量避免进入危险区域或误触危险设施、物品。司法实践中,已有多起因鱼竿触碰高压电设施而引发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钓鱼爱好者选择垂钓地点或经过高压电设施附近时应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