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手持“千万借条”起诉借款人,却被判返还二百余万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安然

2024-01-16 13:28 语音播报

城事

出借人认为借款人不还钱,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通州法院,结果被对方当庭反诉,还被法院一审判决退还对方237万元及字画、珠宝等物品。主审法官表示,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双方一定要先弄清楚《民法典》所认定借款金额的标准及利率保护上限,部分双方签署的借贷合同,在法律上很可能无效。

黄某与李某是多年邻居。自2013年起,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从黄某处拆借资金,双方因借贷款项,账目往来频繁。黄某称,他多次要求李某返还借款,被拒绝后,无奈下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据李某向其出具的十份借款合同上记载的1200余万元金额,返还借款本息。

李某则提出了反诉。他说,黄某借给他的钱,是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套取金额多达400万元,双方的借贷行为应为无效,且黄某在这些年里,已经超额收取他400余万元利息。借贷期间,他还曾将镜头、字画、宝石项链、戒指、吊坠等贵重物件抵给黄某,所以现在要求返还超额收取的利息400余万元,并返还镜头、字画、宝石项链、戒指、吊坠等物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向李某直接转账出借款项为1062万余元,通过信用卡刷卡消费方式出借136万余元。李某向黄某还款1509万余元。此外,黄某自李某处取走镜头、字画、宝石项链、戒指、吊坠等贵重物件若干。关于借款利息,黄某主张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3%,李某则称约定月息在6%左右。

法官表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于直接转账借款部分应当按照月息3%计算。在这起案件中,双方出借、还款时间较长、笔数较多,按照出借、还款时间以先息后本方式逐笔冲抵后,核算出李某已偿还直接转账借款的全部借款本息,黄某需退还李某373万余元。对于黄某以信用卡刷卡方式出借的款项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双方对利息约定部分亦属无效,故对于该部分借款不再计算利息。算清所有账目之后,最终法院判决黄某应退还李某近237万元,并退还镜头、字画、宝石项链、戒指、吊坠等物品。

主审法官说,黄某与李某之间虽然签订《借款合同》,但其出借的金额应当以黄某实际向李某交付的金额为准,黄某虽手持“千万借条”,但该借条并不是认定借款金额的唯一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前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款人与出借人约定利率为年利率24%及以下的,应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借款人与出借人约定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且利息已经支付的,借款人无权要求返还;借款人与出借人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无效,借款人请求法院返还已支付该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黄某与李某出借、还款时间跨度较长、笔数众多,关于双方直接转账借款部分,对于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出借、还款款项,双方均认可约定借款利息标准不低于月息3%,故应当按月息3%计算。对于双方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出借、还款部分,则按照起诉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并按照出借、还款时间先息后本方式逐笔冲抵。经核算,李某已结清黄某通过转账借款的全部本息,且黄某需退还李某373万余元。

法官强调说,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黄某以信用卡刷卡消费方式出借的136万余元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双方对此部分约定的利息标准亦属无效,对于该部分款项,李某应当向黄某偿还本金,该部分金额应自黄某应退还李某的款项中予以扣减,故最终判决黄某应退还李某近237万元。


编辑:匡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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