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公布: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作为字号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王琪鹏

2024-01-18 15:07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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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民政部了解到,《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公布,将于5月1日起施行。作为民政部部门规章,《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首次对社会组织名称进行了统一规定。该办法明确,社会组织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准确反映其特征,具有显著识别性。其中,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作为字号。

据了解,我国当前有近90万家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名称立法仍是空白。由于现行规定较为分散,缺少对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体制、命名规则、使用监督管理等统一规定,为此民政部制定了《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该办法明确,社会团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如“北京清洁行业协会”“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等。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如“北京春苗慈善基金会”“北京京华公益事业基金会”等。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要求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应当含有字号,主要为了使各组织名称之间相互区别,起到识别作用。为规范使用字号,《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还设定了字号的使用规则:规定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语句和句群;为防止字号与行(事)业领域混同、产生歧义,规定字号应当与行(事)业领域显著区分,“行(事)业领域不得作为字号”。办法还明确,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作为字号。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还规定,社会组织一般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政治活动家的姓名命名。其中,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根据《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社会组织名称应当规范标明其组织形式。其中,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以“协会”“商会” “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字样结束。基金会名称应当以“基金会”字样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以“学校”“大学”“学院”“医院”“中心”“院”“园”“所”“馆”“站”“社”等字样结束。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考虑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使用“集团”、“连锁”等字样,容易引发社会公众对其非营利性质疑等问题,因此禁止使用上述字样。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如发现不合规的社会组织名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督促社会组织通过更名、注销等方式进行纠正,同时通过年度检查、评估等手段,结合常态化“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的管理。另外,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新规施行前,社会组织名称符合规定的,无需纠正;如发现既不符合施行前规定也不符合新规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纠正。


编辑:王雯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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