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2 14:54
近期,三中院在审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时,注意到原告老人名义上是向儿子索要赡养费,实际上也存在精神赡养的需求。案件审结后,法院向老人的三个儿子发出《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敦促其子多探望老人。
本案原告郭老先生年届九旬,老伴去世,膝下有四个子女,每月有退休金五千多元。目前,郭老先生常由小女儿照顾。郭老先生认为,三个儿子很少来照顾自己,女儿一人独自照顾他较为困难,准备将来雇佣保姆,大约每月需要6000元至8000元,而其收入无法满足相关消费需求,所以诉讼要求三个儿子支付赡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赡养,《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郭老先生有稳定的退休金和补贴收入,目前尚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此外,老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三子存在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形,最终驳回了郭老先生全部诉讼需求。
在案件二审过程中,三个儿子探望了老人,期间,老人也表达了希望子女多陪伴的愿望。法院在二审判决时,依然没有支持老人要求赡养费的请求,但指出如果老人产生保姆费,可以再向子女要求相应的费用。同时,考虑到老人希望子女陪伴的意愿,三中院向郭老先生的三个儿子发出了《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要求他们经常回家看看,多与老人交流,让老人感受到家人的温暖,安享晚年。
告知书中写道,“经济上的帮助并非赡养义务的全部,更不是唯一,有一定经济收入的老年人更需要子女在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抚慰。”经过法官与郭老先生儿子的沟通,他们都表示,会按照告知书的要求经常探望老人。
法官介绍,现有赡养费纠纷常常呈现出老人名义上索要赡养费,实为要求精神赡养的特点。作为子女,赡养老人应尽心而为,重视老人的精神需求,多关心问候,多沟通交流,让老人在晚年生活中感受到家人的陪伴,度过温馨的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