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安排除夕休息,安排员工春节休假怎样合情又合法?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通讯员 李湉

2024-02-05 19:14 语音播报

时事

2024年春节放假通知已发布,鼓励各单位结合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安排员工除夕休息。那么,单位能统一安排法定年休假吗?除夕休息必须使用法定年休假吗?单位可否安排团圆假、团聚假等福利假?2月5日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该院近期审理了与春节放假有关案件,法官就大家关心的相关问题予以详解。

赵某称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上诉请求公司支付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1月14日未休年休假工资。该公司则主张每年春节期间均统一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赵某已休完法定年休假,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为此,公司提交了历年春节放假通知,通知中载明公司每年自腊月二十五开始放假,并于春节后补班。赵某对通知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称其春节期间均按照正常的法定假期休假。

另一起案件,董某上诉请求公司支付2020年8月17日至2021年5月1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主张董某已休完上述期间年休假,并提交春节放假通知。通知显示:“公司安排2021年2月6日(腊月二十五)至2021年2月21日(正月初十)放假,共16天,2月22日正式上班。……2月8、9、10、18、19日为法定上班日期,优先使用员工法定年假抵扣春节假期。”董某认可阅读了该通知并认可按通知安排春节期间未到岗。公司亦按照正常工作的工资标准支付董某上述期间工资。

两案中,公司均称春节期间安排员工休完法定年休假,无需支付员工未休法定年休假工资;但两案处理结果截然不同。法院认为,赵某案中,公司提交的春节放假通知中虽安排员工休假的天数多于国家统一放假安排,但对多出的休假性质未明确系年休假,且通知中对休假进行补班的安排也不符合年休假的性质。赵某对放假通知亦不认可,故法院对公司关于赵某已休年休假的主张不予采信,并认定公司应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而董某案中,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向全体职工发送春节放假通知,对多于统一放假安排的休假性质明确系“使用年假抵扣”。董某已读通知,未向公司提出异议,并实际在该期间未到岗上班,放假期间公司均按照正常工作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故公司对董某年休假进行的统筹安排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董某年休假已休,公司无需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官释法

年休假可分为法定年休假和福利年休假。法定年休假指由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的法定休假权,其适用应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法定年休假的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福利年休假则是用人单位在法定年休假之外给予劳动者的带薪休息的福利,由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等形式进行规范管理。

现实中,很多单位在安排员工春节休假时往往以口头通知或默许的方式允许员工休假,或虽有书面休假通知但未提交向员工送达或告知的证据。法官认为,这类不规范行为既不利于保障员工休息,也不利于规范用工管理。统筹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应发布书面通知,并向员工送达或告知。

休假通知中需明确休假性质。法定年休假与福利年休假均可以用于安排员工带薪休息。单位安排员工春节期间休假的,应在休假通知中就休假性质予以明确。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的,需明确哪些日期属于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并列明归属年度。对于未在通知中明确系法定年休假的,只能认定是单位给予员工的福利休假。对于部分单位在放假通知中写明团聚假、团圆假、春节特别假的,性质上亦属于福利休假。

特殊情况下,需征得员工同意。《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故对于法定年休假,单位如果跨年度安排员工休假的,应注意征得员工本人的同意。


编辑: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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