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因狗致伤?法院因“可能性”判决饲养人承担责任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张震

2024-02-26 18:08 语音播报

城事

陈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侧翻于关某家门口,陈某称是因为遭到关某家中狗追咬,关某则否认和自家狗有关。双方各执一词,打起了官司。近日,平谷法院判决:关某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3821.36元。

听到门口传来“哐当”一声,关某打开房门一瞧:一名老太倒在自家门口,旁边还倒着一辆电动三轮车。老太说,摔倒是因为院子里跑出一条狗要咬自己。陈姓老太后被救护车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其伤情为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多发软组织损伤,腰椎横突骨折,皮肤出血,建议休息一周。出院后,陈某要求关某赔偿自己2万余元。

“这狗不是我的。”关某辩称,狗是流浪狗,原来在邻居家,因为邻居出门旅游,让自己帮着喂几天。而且,关某认为,陈某没有任何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发生翻车事故是小狗追咬所致。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对于双方说法,法院审理后,依照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来分析判断事实。首先,据关某在派出所询问笔录中陈述,其听到响声出门后便看到陈某坐在地上,陈某当即跟关某说关某家的狗追她,她才倒在地上。关某在派出所笔录中也认为此狗原为邻居所有,现在属于自己。在事情发生当时,陈某便对事故发生原因作出陈述,若关某家的狗未出院内,陈某无法作出被狗追咬的陈述。据此,法院认为,陈某因躲避狗受伤的可能性远大于其他的可能性。

此外,因关某未经登记、年检养犬,违反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对关某作出没收犬只的处罚,关某对此无异议。因此,不管狗曾经为谁所有,在本案事实发生时,关某为狗的管理人。关某对其饲养的狗没有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导致犬只随意进入公共道路等公共区域,导致陈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路过关某家门口时为躲避狗的追咬受伤,关某作为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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