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4 14:32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0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修订《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其中第七条对《消保法》第二十五条作出列举式解释:
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的三种商品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针对“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典型案例——
A: 能!
原因:标注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不当然对消费者发生效力”,在奢侈品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不宜退货的情况下,经营者不得拒绝退货申请
A: 不能!
原因:盲盒商品已经线上“拆封”,在内容被知晓的情况下,其商品价值已实现,要求盲盒经营者接受无理由退货,必然会影响盲盒销售的常规状态
A: 能!
原因:以网购羽绒服为例
从收货—申请退货—退货发出的时间间隔来判断:长时间穿着或经过多次水洗而造成磨损的可能性较低
商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羽绒服存在的磨损问题是由消费者造成
因此,不应据此认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并非完好,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退款退货
A: 分情况,详见下表——
情况 |
能否退 |
原因 |
仅拆包装 |
能 |
拆封、开机才能确认商品质功能 拆封后不会导致品质改变 |
激活 |
不能 |
激活后会产生数据类使用痕迹 不能再作为新机销售 价值贬损较大 |
素材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