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5 16:16
遭遇消费欺诈、用格式条款声明不接受无理由退货、点评软件作假等陷阱时,消费者怎样才能尽最大可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际,通州法院通过梳理网购领域典型案例,给出相关法律建议。
普通商品声称有医疗功能的 务必要谨慎
唐某从某在线商贸公司购买了一款声称可杀死幽门螺旋杆菌且具有治疗功效的蜂蜜,之后发现根本无效,于是以该公司虚假宣传为由主张退货并要求其支付价款三倍的赔偿。法院经审理认定,销售方对普通食品治疗功能和保健效果的宣传,违反法律规定,严重误导消费者,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依法判决该公司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销售企业在宣传蜂蜜时,所称具有“杀死幽门螺旋杆菌的功效,对咳嗽、支气管炎治疗显著,可帮助人体提高消化功能”等内容,包含对治疗功能、保健效果的虚假宣传,严重误导消费者,构成对唐某的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而在本案中,唐某有权向该公司主张价款三倍的赔偿。
在此类消费欺诈中,消费者对于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之外的宣传广告要严加辨别,尤其是对于普通商品宣称具有医疗功能或保健作用千万不能盲目相信;如果对产品功效存在疑问,可主动向权威机构和相关领域专家询问;发现问题后可通过短信、邮件、12315网站等形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面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及时主张权利,要求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软件的评价并不全靠谱
某科技公司以发放红包的方式诱导消费者在“大众点评”等评价软件中对其合作商家进行点赞、评论,经其审核“好评”内容后再返现给消费者,之后被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诱导消费者进行虚假好评,造成平台展示的商户数据失真,对消费者产生错误引导,同时也影响了平台的信用体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其消除对消费者错误引导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并赔偿平台经济损失五十余万元。
在网络时代,消费者对于自身未尝试过的新鲜事物,诸如购物、饮食、旅游等,往往倾向于先打开app,通过查看其他消费者的评价、了解经营者的口碑等来进行商品或服务的选择,这让部分不法商家萌生了制造“虚假好评”的念头。
在本案中,涉案公司借助虚假好评欺骗误导消费者,使得消费者处于被动的劣势地位,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经营信誉等产生错误判断,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也扰乱了诚信经营秩序。
法官表示,在日常消费活动中,消费者总能看到“好评返现”“好评送赠品”等故意诱导消费者作出非客观评价的活动,这些情形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作为消费者,一方面,在收到商家“好评返现”等各类形式的邀约时,应坚守原则、坚决拒绝,不为商家利益诱惑做出虚假好评。另一方面,在参考网上的消费评价时,要多方对比,严加辨别,才能真正挑选到质优价美的产品和服务。
不接受“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有严格限制
2022年8月20日,何某在某购物平台的酒类店铺购买两瓶五粮液白酒,签收一天后,在商品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申请按照七日无理由规定退货退款,销售方以酒类属于特殊商品且已在详情页明确告知“不支持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退款。双方为此走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销售方提供格式条款未通过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未履行好提示或者说明义务;且涉案商品明显不属于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类别,销售方的声明属于不合理地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该声明亦属无效。故判决解除涉案合同,双方依照程序及时退货退款。
网购商品原则上均应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属于例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这些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在本案中,涉案商品系密封白酒,显然不属于具有时效性、易腐、影响二次销售的商品,而是属于拆封后可能降低品质或者贬损价值的商品,属于“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情形。但在本案中,何某并未进行拆封,而只是正常的外观检查,并不会导致白酒性质发生改变或价值贬损,因而不属于所列举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项、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在本案中,销售方在详情页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属于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首先,由于涉案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例外情形,该声明不合理地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本属无效;其次,销售方仅用普通字号的字体标注声明,并未通过显著方式进行提示,也未在结算页供消费者再次确认,应当认定其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