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受财物,省凌源市委原书记王志刚被公诉
清风北京 | 记者 宋佳音

2024-04-06 10:38

清风北京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辽宁检察机关依法对王志刚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消息称,近日,辽宁省凌源市委原书记王志刚(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志刚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志刚在担任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副区长、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凌源市委副书记、市长,凌源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3月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辽宁省凌源市委原书记王志刚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的消息。

通报称,据辽宁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监委对辽宁省凌源市委原书记王志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志刚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落实巡视整改要求;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在生活保障方面谋求特殊待遇;违反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在重大项目投资建设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凌源众泰供热有限公司“9·29”火灾责任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纪法底线失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

王志刚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辽宁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辽宁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志刚开除党籍处分;由辽宁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辽宁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朝阳市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凌源市第七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4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通报消息,辽宁检察机关依法对王志刚决定逮捕。

通报称,辽宁省凌源市委原书记王志刚(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王志刚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综合:高检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应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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