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9 14:18
因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售卖电子烟,非法经营数额逾59万元,男子李某近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罚金4万元,在案电子烟依法没收。
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1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快递等方式向吴某等人出售品牌电子烟烟弹、烟具等,收取货款2.4万余元。
2023年2月10日,公安机关在吴某承租的库房内起获李某交由吴某待售的电子烟1.5万余支。同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又在快递员处起获自库房发货的电子烟2700支。上述1.7万余支电子烟货值人民币56万余元。
法院认为,李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李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且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李某表示不上诉。
法官提醒
售卖电子烟需“持证上岗”
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发布第750号令公布修改后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增加规定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2年5月1日起《电子烟管理办法》施行,第18条规定“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首次明确经营电子烟需“持证上岗”。随后,《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自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并明确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9月30日为既存企业的许可申请过渡期。
法官提醒相关从业人员,售卖电子烟也需“持证上岗”,必须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到依法合规经营。广大消费者也要明确认识,电子烟同样有害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