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8 13:02
4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披露“乌苏”诉“鸟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审理情况,法院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责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8万元、消除影响,鸟苏公司停止使用“鸟苏”字号。
2020年,市场上出现与乌苏啤酒近似的红罐装500ml啤酒,叫“鸟苏”。鸟苏啤酒包装上标明出品商为南京鸟苏公司。乌苏公司将包装上标明的出品商、委托方、受委托方等多家公司一起起诉至南京中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8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属于同业竞争者,南京鸟苏啤酒公司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臆造了高度近似的“鸟苏”作为企业字号。被告方“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明显,有悖于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南京中院支持新疆乌苏啤酒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