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遇事故,乘客诉平台、司机、保险公司获支持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沙雪妮

2024-04-19 19:51 语音播报

城事

刘先生下班后通过网约车平台打车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遂将平台、司机、保险公司、车辆所有权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共计18.2万元。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刘先生的实际损失为3.5万元,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万元,剩余2.5万元由平台、司机连带赔偿。车辆所有权人不承担责任。

刘先生诉称,其下班后通过网约车平台打车回家,司机王某行驶至五环路时发生追尾。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有全部责任。该事故造成刘先生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肋骨骨折,他要求平台、司机、保险公司、车辆所有权人共同赔偿损失。

司机王某未到庭作答辩。

车辆所有权人辩称,其已将车辆出租给王某,对机动车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其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不应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车辆在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每个座位1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刘先生是事故车辆上的车上人员,故仅在1万元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平台方表示,公司和王某之间属于新型合作关系,王某自由注册、注销账号,自由接单、自由提现,公司对王某没有管理和限制行为,仅提供信息服务。刘先生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指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本案中,由平台代理人陈述可知,该公司按月与王某结算,对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车辆显然享有运行利益,因此,平台应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法院认定,本案中车辆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以出租、租赁营业车为使用性质为车辆购买保险,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刘先生作为投保车辆的乘客,不属于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适用范围的第三人,保险公司应在车上人员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编辑:王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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