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号故事庭|过度加班不可取
2024-05-05 10:53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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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门口,人来人往。

这次的法庭门口,发生了一件和加班有关的故事——

请观看北京二中院《法庭门口》系列微短剧《过度加班不可取》。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拒绝过度加班开始。

李老板和员工小郝在法庭门口又吵了起来。

依旧是因为小郝过度加班的事儿。

李老板觉得小郝是销售,就应该是不定时工作制,现在单位让他加班他不加,公司就得开除他。

小郝很不服气,他觉得自己是坐班销售,每天从早9点到晚9点,一周工作6天,已经很累了,单位竟然还想让他每天延长工作到夜里10点,实在是没道理!

李老板心里也郁闷,劳动合同里明明约定了不定时工作制的呀。

王法官见双方都有点急,细细解释道,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可不是约定就有效的,按照法律规定得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才行。李老板公司的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得到批准,就得按照标准工时制执行。

李老板有点不以为意,认为就算是标准工时制,怎么自己一个大公司让员工加班都不行啦?

王法官告诉李老板,咱们国家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能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而且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还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看着李老板眼神游移,似乎还有点想法,王法官又告诫他,就算愿意支付加班工资,按照法律规定加班时长也是有限制的。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这下李老板终于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只想着小郝要是能和他商量着来解决这事儿就好了,小郝呢,为着快点结束这恼人的官司,也有调解的意思。

在王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终于携手调解去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供稿:北京二中院

参演:李昂 饰 李老板

郝晓飞 饰 员工小郝

王琳琳 饰 王法官

包隽凡 饰 书记员

视频:朱丽莎 丁洁

编辑:丁洁 郭进

审核:张忠涛


作者:

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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