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8 21:11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作出判决。该案件中,原告马某因不满被告公司运营的一款网络流行语词典软件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最终认定被告公司侵犯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
原告马某在使用该网络流行语词典软件时发现,该软件在用户注册过程中,通过设置同一按钮强制用户同时接受《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且在用户拒绝时软件会强制退出,导致无法使用软件功能。此外,马某还指出,软件在用户未实际阅读隐私政策的情况下,自动勾选同意选项,且收集了与词典功能无关的个人信息,如电话号码、设备信息等,无撤回同意的途径。马某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自己个人信息权益的损害,遂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未能保证用户充分知情其隐私政策内容,自动勾选同意选项的做法不符合“自愿”“明确”的要求。同时,法院指出,涉案软件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如手机号码等,并非使用词典功能的必需信息,超出了实现目的最小范围。被告抗辩认为可以通过注销账户撤回同意,法院认为注销账户并非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便捷的撤回方式”。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删除收集的原告个人信息,包括昵称、手机号码、密码、头像、设备信息和用户行为信息,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合理开支3080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本案法官孙铭溪介绍,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征得个人的同意,且该同意应当在个人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愿、明确作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隐私政策》中明确处理个人信息的范围、方式等必要内容,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用户能充分知情其内容。此外,即使用户拒绝或者撤回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得拒绝提供服务,除非该个人信息为提供服务或产品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