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以个人名义申请的福利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宇 通讯员 何栋华

2024-05-10 18:40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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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在婚前获得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并进行备案,婚后签订购房合同缴纳房款,在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可要求分割房产呢?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起诉要求分割前配偶名下限价商品房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008年,景先生以个人名义申请了限价商品房,之后他的购买资格审核通过,也进行了申请备案。

201012月,景先生与刘女士登记结婚。不久后,限价商品住房配售摇号结果出来了,景先生随即签订了买房合同,并全额交了房款47万元,产权登记在景先生名下。

2015年,景先生与刘女士经法院判决离婚。此后,双方一直未就上述限价商品房作分割。

2023年初,刘女士无意间从他人处得知景先生即将再婚。她担心,“他再婚后,我再要求分割房产,麻烦事儿会更多。”思虑再三后,刘女士一纸诉状将景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产一半份额,折合为200万元。理由是,尽管房产由景先生出资购买,但出资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因此该房屋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

景先生不同意前妻的诉讼请求,“这套房子是限价房,我在婚前以个人名义申请,房款也是我自己付的,东拼西凑借了不少钱,她婚后就没再工作,也没有收入,对这套房子没有任何贡献。”

在诉讼过程中,经评估,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38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为限价商品房,该类房屋属于福利性质的保障性住房,房产的取得主要取决于申请人所具备的资格。在选房资格审查通过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等行为均为申请行为的延续,而且,房屋购买价格也并非房屋价值的直接体现,因此案涉房屋应为景先生个人财产。

此外,虽然案涉房屋在刘女士与景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大部分房款由景先生以婚前个人财产支付,仅部分房款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综合考虑产权归属、出资时间、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收入情况等因素,法院酌定景先生向刘女士支付房屋补偿款60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诉争房屋为福利性质的保障性住房,该房屋取得与景先生个人资产、学历、职业等因素密不可分,具有高度人身依附性,因此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为景先生的个人财产。但考虑到房屋购买时间发生在景先生和刘女士婚后,购房款中包含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景先生需要向刘女士支付相应的房屋补偿款。

在离婚案件中,对具有福利性质的保障性住房分割问题,法院通常结合购房资格取得时间与房屋购买时间等因素综合考量。具体情形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一方婚前取得购房资格,并在婚前购置房屋的,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一方在婚前取得购房资格,但在婚后购买房屋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若另一方确有出资,并主张返还出资及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可予以支持;三是,双方婚后取得购房资格,并共同出资购置,即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编辑:王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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