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水客”将海外购物走私入境,多位货主沦为共犯获刑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4-05-15 14:59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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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海外代购的货主找走私团伙带货。团伙雇佣“水客”通过蚂蚁搬家方式,把货主代购的货物或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走私入境,再交由境内货主。记者从北京四中院获悉,4起委托走私犯罪团伙运输海外奢侈品入境案件判决,这些货主均被以走私犯罪的共犯论处获刑。

为了贴补家用,刘某几年前做起海外代购生意。通过正规渠道将货运送入境需缴纳关税,可能导致海外代购的低价优势无存,其代购利润也会被压缩。为此犯愁的刘某偶然得知一物流公司可低价从香港将货转运至内地,每件货物仅收取几十到几百元不等的“带工费”。于是,明知违法的刘某仍选择与该物流公司合作,通过“水客”将货运送入境,截至被抓获,共计偷逃税款19万余元。

另两案被告人徐某、宋某也是为赚取高额的代购利润,将其在海外购物平台买的货物运至走私团伙在香港或澳门的揽货地址,再由团伙雇佣的“水客”走私入境。截至被抓获,徐某共计偷逃税款31万余元,宋某共计偷逃税款29万余元。

还有一被告人张某走私货物,则是为了“打版”。张某是一服装厂老板,常在国外买各式名牌服装回国“打版”,而后制售大牌同款服装。因购物量大,为降低成本,张某也选择通过走私团伙将所购商品走私入境,截至被抓获,共计偷逃税款47万余元。

涉案走私犯罪团伙被打掉后,货主刘某、徐某、宋某、张某随即被查,并分别被提起公诉。北京四中院认为,四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四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补缴税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从轻、从宽处罚。最终,法院分别判处刘某拘役5个月,缓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35万元;宋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张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法官说法:代购或在境外购物回国自用、送人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是否违法取决于商品是否经过申报或缴纳税款。上述被告人通过走私犯罪团伙将货物走私入境,与走私团伙具有共同实施走私犯罪的意思联络,故被以走私犯罪的共犯论处。根据《刑法》第153条第1款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需承担相应的刑责。

偷逃应缴税额不足10万元的,不代表不违法。根据法律规定,对进出境的个人物品,海关会按照“自用、合理数量”的原则查验放行。一般来说,居民旅客(短期多次往返旅客除外)在境外获取的总值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数量合理的自用物品,海关会予以免税放行,超出免税额规定范围需主动申报纳税。若未主动申报纳税,则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倘若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则面临刑责。


编辑:匡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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