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员恶人?层层反转?《新生》到底有多“刑”?丨法眼看剧
2024-05-23 21:32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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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费可的追悼会上

几个人与费可的故事徐徐展开

他们到底是被费可欺骗的受害者

还是全员恶人

他们与费可之间

又藏着哪些不可告人的秘密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从法律视角

一起看看《新生》到底有多“刑”

剧中费可成功保送成江大学后,在继母的要求下代替弟弟李泽天参加高考。后替考行为被发现,兄弟两人双双被警察带走。李泽天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行为触犯了何种罪名?

法官说法

李天泽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高考的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陈树发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并妄想利用费可爸爸土矿部某司长(费可虚构)的身份在采矿证办理方面提供便利。陈树发无证采矿的行为触犯了何种罪名?

法官说法

陈树发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应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程浩,某基金公司副总,在与费可熟络之后,便利用费可的账户开“老鼠仓”,将个人钱款打到费可账户,再指导费可购买股票,希望以此种办法逃避监管。那么,什么是“老鼠仓”?程浩的行为又触犯了何种罪名?

法官说法

“老鼠仓”一般是指相关从业人员在使用公有资金拉升某只股票的股价之前,先用个人资金在低位买入该股票,待公有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率先卖出个人仓位获利的行为。

程浩建“老鼠仓”的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苏倩作为某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在与费可热恋期间,为帮助费可还债,主动要求借给费可1000万。在其没有如此大额存款的情况下,便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账户的1000万转给了费可,且无归还给单位的意思表示。苏倩的行为触犯了何种罪名?

法官说法

苏倩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该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构成职务侵占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供稿:延庆法院

编辑:王宇阳 汪希

审核: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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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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