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隔代抚养”能讨回“带孙费”吗?这种情况下法院支持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2024-05-29 16:03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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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夫妻离婚后,两个年幼的儿子被放到了孩子奶奶处,由老人照管孩子。之后老人向孩子父母索要两个孩子的生活、教育等费用等。5月28日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酌情确定孩子父母应向老人支付6万元。就此法官提示,祖父母“隔代抚养”超出合理限度时,有权要求返还“带孙费”。

胡女士与李先生生育了两个儿子,之后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胡女士将上小学的两个儿子带到了李先生母亲的住处,然后自行离开。李先生的母亲照管两个孙子长达半年。之后李先生母亲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和胡女士支付两个孩子的生活、教育等费用12万元及利息。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辈对未成年人并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祖辈的隔代抚养行为在主观意愿、持续时间、费用数额、抚养事项等方面超出了主观意志和负担能力的合理限度,构成无因管理之债,祖父母有权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偿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最终,法院根据实际生活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及支出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胡女士、李先生向李先生母亲支付6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法官认为,此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祖父母“隔代抚养”超出合理限度时,有权要求返还“带孙费”。现实生活中,考虑到亲情人伦,通常将祖父母出于主动和自愿的临时性照料、偶然性帮助、自愿性出资等行为认定为纯粹情谊行为。在此种情况下,祖父母没有偿还费用的请求权。但当祖辈的隔代抚养行为在主观意愿、持续时间、费用数额、抚养事项等方面超出了主观意志和负担能力的合理限度,则不宜用情谊行为予以认定,否则不仅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增进父母对子女和家庭的责任感,与尊老爱幼、文明家庭、和谐家风的社会价值导向相悖。对祖辈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予以偿还,符合法律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编辑:王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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