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30 19:11
自2019年至今,在北京二中院审理的20起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案件中,14起都发生在早晚高峰期间。六一儿童节之前,北京二中院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在这些案件中,未成年受害人及其家庭直接经济损失达430余万元。
法院通报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2020年6月,房山区长阳镇上,王某骑行电动自行车与放学路上骑行自行车的10岁学生胡某相撞,致胡某受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经医院诊断为左侧桡骨骨折等,经鉴定,胡某构成十级伤残。为此起诉王某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胡某未满12周岁骑行自行车上路,其监护人未及时制止该行为,故其应对己方损失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最终判决王某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胡某合理损失,胡某及其监护人自身承担部分损失。
法院表示,虽然在事故认定中,王某被认定负全部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未成年人家长应切实尽到监护职责,对孩子交通出行方式加强监管,并通过家庭教育等方式引导孩子安全出行。
根据北京二中院的统计,2019年至今,北京二中院共审结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求偿二审案件2874件,其中因未成年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受伤而求偿的二审案件共20件,受伤的未成年人20人,年龄最小不满周岁,最大15周岁。其中,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10件,占50%;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6件,占30%;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2件,占10%。
公安交管部门在其中的16起事故中认定肇事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占比达80%。仅有6起事故发生在非高峰时段,其余事故均发生在早晚高峰时段。20起事故中,发生在7时至9时早高峰时段事故8件,发生在16时至19时晚高峰时段事故6件。
由于缺乏危险躲避和安全自救的能力,未成年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受伤程度往往重于成年人,这些案件中,共有7名未成年人因伤致残,其中2人多处伤情均达到评残等级,且伤残等级程度较高。另有4名未成年人,因病情尚未稳定无法完成伤残等级评定。
法院表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家长缺乏对子女必要的交通出行安全家庭教育,放任孩子在道路上随意穿行跑闹,或者放任孩子长时间停留于司机视线盲区。还有部分家长载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时逆行、抢灯、路口等灯时越过停止线停车等待等。低幼龄儿童自身缺乏相应危险防范意识,他们的出行安全更多倚赖于家长监管。
部分案件中,受伤未成年人存在未到规定年龄骑行电动车上路、骑车逆行、不按照交通标志或者信号指示灯通行、在马路上追跑打闹、在行车道内骑行滑板、在车辆前部突然加速横穿马路等危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