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集团原总会计师骆家駹,一审获刑15年
清风北京 | 记者 宋佳音

2024-06-02 08:21

清风北京

2024年5月31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骆家駹贪污、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骆家駹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骆家駹贪污犯罪所得发还相关单位,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骆家駹利用担任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兼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通过订立虚假咨询服务协议、发放奖金等方式骗取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公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136万余元。

2000年10月至2018年初,被告人骆家駹利用担任中国工程与农业机械进出口总公司总会计师,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总裁助理、总会计师,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司上市、股票增发、职务晋升、业务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99万余元。

邯郸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骆家駹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骆家駹贪污和受贿数额均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骆家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案发前退还部分赃款赃物,案发后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2021年4月14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骆家駹贪污、受贿一案。邯郸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家駹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2020年8月1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骆家駹接受审查调查的消息。

通报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骆家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简历显示,骆家駹,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总会计师,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会计系,高级会计师。2018年加入中粮集团。

2021年1月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骆家駹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的消息。

通报称,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骆家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骆家駹理想信念丧失,政治意识淡漠,干扰巡视工作、对抗组织审查;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收受礼品、报销个人费用;

利用职权为他人在工作录用方面提供帮助;

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规发放大额奖金、持有非上市企业股份;

低价处置国有资产,违规干预、插手工程项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巨额公款,在公司上市、股票增发、业务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骆家駹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骆家駹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1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骆家駹决定逮捕。

消息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骆家駹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办理该案。日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对骆家駹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河北检察机关依法对骆家駹涉嫌贪污、受贿案提起公诉。

消息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骆家駹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骆家駹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骆家駹利用担任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担任中国工程与农业机械进出口总公司总会计师、总经理,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总裁助理、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4月14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骆家駹贪污、受贿一案。邯郸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家駹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河北省邯郸市检察院起诉指控: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骆家駹利用担任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取订立虚假咨询服务协议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3136.2885万元。2000年至2018年,被告人骆家駹利用担任中国工程与农业机械进出口总公司总会计师、总经理、国机集团总裁助理、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股票发行、业务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99.4853万元。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骆家駹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骆家駹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骆家駹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综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法院微信公众号 高检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应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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