耽误前员工入职新公司赔2万元,法院:开离职证明不得附加条件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2024-06-22 19:17 语音播报

城事

因员工小王对工作交接内容有异议而没办理交接,原公司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小王未能到新公司入职。记者22日从北京一中院获悉,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离职证明且不得附加条件,最终酌定该公司向小王赔偿2万元。

小王所在公司于前年7月底主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前年8月,另一家公司向小王送达了聘用意向书,邀请小王于次月6日携离职证明等材料报到,并明确材料不全将不安排入职,职位保留一周。

之后,小王两次向原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告知自己收到新单位的聘用通知,催促原公司为其出具离职证明。但是,原公司直至前年9月23日才向小王出具离职证明。小王因没有按时提供离职证明,最终未能到新公司入职。于是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原公司赔偿因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给其造成的工资损失。

原公司辩称,之所以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是因为小王离职后,公司多次通知其办理工作交接,但是其拒不办理。小王则反驳,自己没有办理工作交接,是因为原公司要求其填写的工作交接单中含有自己不能接受的表述内容。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为小王出具离职证明是小王原公司的法定义务,该公司不得就履行该法定义务附加条件,比如要求小王在内容有争议的交接单上签字。该公司于前年7月底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及时为小王出具离职证明,已然违反法定义务。之后小王两次催促原公司,该公司依然没有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其迟延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阻碍了小王再就业,给其造成损失。为此,法院酌定该公司向小王赔偿2万元。

就此法官提示,由于离职证明对保障劳动者利益至关重要,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仅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终结劳动关系时出具离职证明,还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可见,及时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在劳动关系终结时用人单位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就出具离职证明向劳动者附加条件,比如要求劳动者在内容有争议的交接单上签字,或者以劳动者办理离职交接为前提条件;违反该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编辑:王雯淼

打开APP阅读全文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