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七天无理由试穿”等不当退货,消保法实施条例有了细化规定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袁京

2024-06-25 19:19 语音播报

时事

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前不久,浙江金华一家网店经营者在社交媒体上称,黑龙江某学校部分学生将参与活动后的服装进行集体退货,导致商家面临二次销售困境,并造成了超过8000元的经济损失。此类不当退货行为并非孤例,近年来出现过多起类似情况。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考虑到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常常身处相对“弱势”地位,以及网购陷阱乱象,对于消费者给予特殊关照和保护有其必要及合理性,但此种“倾斜性保护”如果被不当用于牟利目的,引发滥诉或是给经营者造成持续性的多维过重打击,也背离了诚实信用的价值导向。因此《条例》合理增设和明晰经营者义务的同时,在不少条款中也强调了对于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关照,以及对于消费者维权方式的合理约束。

针对消费者维权方式和目的,《条例》首次规定投诉举报需依法行事,并在条文中多次使用了“理性维权”“依法维权”等措辞,明确增设概括性要求,即第二十七条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针对“七天无理由试穿”“霸王餐”等不当退货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强调,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赔偿依据基础上,《条例》第四十九条吸纳了近年来司法和执法实践中的共识,增设了两种除外情形。一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这一条款明确强调了实践中极易引起关注和索赔的对象——产品标签及宣发物料,体现出立法机关对于牟利性索赔、职业打假等争议行为的认定趋势。二是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这一条款给恶意索赔行为敲响警钟,同时明确骗取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编辑:匡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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