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小课堂 | 监理因未履行旁站义务被处罚
2024-07-01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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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中站台板侧墙有3根主筋需要植筋,该项目监理单位未对该关键工序进行旁站。

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明确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特点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采取巡视、平行检验、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旁站等方式实施监理。

处理处罚结果

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五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给予该监理单位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分别给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本市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的有关规定,对该监理单位记1分、企业负责人记1分、总监理工程师记2分。

作为建设工程参建主体之一,监理单位应主动履职,积极作为。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三控二管一协调”(质量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监理的主要方式包括巡视、平行检验、旁站、见证取样。同时,监理单位应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质量管控,维护好施工现场安全。


供稿部门: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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