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京探亲的张阿姨在女儿租住的小区内因路面积水摔伤,在与物业公司沟通无果后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最终,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就张阿姨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赔偿张阿姨7548元。
一天中午,张阿姨下楼买东西,出单元楼后沿着公共道路行走。此时路面有一摊积水形成的冰面,张阿姨不慎踩到摔倒,导致右脚脚部受伤。张阿姨当即拍摄了路面积水成冰的照片及自己受伤的照片。同时,张阿姨电话联系物业公司到场,说明自己摔倒受伤的情况,在物业公司的协助下,前往医院就诊。
经诊断,张阿姨右脚脚踝骨折。当日下午,张阿姨将自己就诊的照片微信发送给物业工作人员,并询问如何解决,物业工作人员回复“该怎么解决怎么解决呗”。在之后的交涉中,物业公司却一改态度,认为不应担责。多次沟通无果,张阿姨将物业公司起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事发区域系小区单元楼出口左侧通道处,水面扩散导致的湿滑面积较大,客观上通行不太容易绕开。被告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负有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义务,即便其提供的是应急物业服务管理,被告提交的物业服务协议中,也明确其负有保障“小区环境秩序良好,业主生活正常有序”的物业服务管理义务。事发时已届中午,大楼出口通道处遗洒的水面大且显著,物业公司既未能及时清理,亦未放置警示标识,事后亦未能协助查清水面形成原因,应当认定其未能尽到服务管理职能及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物业公司应当对原告张阿姨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张阿姨作为成年人,对自身的安全亦有注意义务,在明知路面大面积湿滑可能致人滑倒的情况下,未谨慎绕行或慢行,以致滑倒摔伤,存在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认定物业公司对张阿姨的各项损失应承担50%责任。
最终,东城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阿姨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548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文字:李冬梅
图片:北京市东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