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9 14:09
近日,在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小过重罚”问题再次被重点提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指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这些年,“小过重罚”案例屡屡引发关注。农民贩卖的芹菜查出农残超标,赚了14元被罚10万元;采耳店被认定无证诊疗,收入2000元被罚22万元……诸如此类的案例,较少获利与大额罚款的落差,难免与人们朴素的价值判断相悖,给人处罚过重的观感。这也是为什么,罚款明明有法律依据,在舆论场上却争议很大。
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市场监管部门借助行政处罚维护市场秩序,也是依法办事的体现。食品安全法等对相关违法情形均有具体的罚款规定,很多处罚也没有超出规定范围。但执法不是单纯“执罚”,不能只强调处罚力度,而忽略执法温度。行政处罚法总则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此外,行政处罚法还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等情形不予处罚。因此,对于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的市场主体机械性、一刀切式罚款,并不符合“过罚相当”的总原则,有违情理,也有悖法理。
“小过重罚”禁而不止,除了“机械执法”,罚没创收的冲动也值得警惕。尤其在一些特定场景下,从严执法也被简单扭曲成“从重罚款”。此前,为了遏制所谓“罚款经济”,罚缴分离、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等一系列改革措施落地,“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得到显著改善,但尚未完全根治。比如,针对某地交通违章罚款过多,国务院督查组曾暗访发现,部分交警为完成创收任务,对过往货车司机随意罚款,更有地方搞了所谓“包月罚款”,提前交了钱就可以随便违章。这不仅严重背离立法本意,更扰乱了营商环境,破坏性不可小觑。
彻底清理“小过重罚”,还需多方发力。一方面,要严肃罚款的设定与实施。今年3月国务院发布指导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的设定与实施作出规范,哪种行为可不罚或轻罚,哪种应当重罚,更清晰、更有谱。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要积极作为,对“小过重罚”果断纠偏。以最高检介绍的一起典型案例为例,74岁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曾某6年诉讼未果、申诉无门,最后最高检出手才予以纠正。可见,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势在必行。
一张罚单,丈量着法律的公道与良心。秉公执法、规范执法、柔性执法,于一个个实践细节中营造起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和法治保障,守护民生福祉与世道人心,正是法治的本心与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