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四大检察”之一,其重要职能在于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行政案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一手托两家”,既维护司法公正又促进依法行政。
行政检察有哪些职能?
对生效行政判决、
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对行政审判程序中
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当事人认为法院审判程序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对行政案件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或行政机关非诉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可以综合运用监督纠正、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手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举个例子
Q:我5年前被别人冒名进行了婚姻登记,后来提起民事离婚诉讼被告知诉讼主体不适格,提起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又因超过诉讼时效未被受理。现在这个错误的婚姻登记对我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困扰,还能怎么办呢?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可以通过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等手段,督促民政部门依法履职,注销错误婚姻登记。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
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
举个例子
Q:我一时糊涂,趁别人不注意偷走了他的手机。我积极认罪悔罪,归还了手机,没有犯罪前科且争取了被害人的谅解,检察机关对我盗窃他人财产的行为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以后这事儿就算是翻篇了,对我根本没啥影响了。
A:不起诉≠不处罚。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行政机关对被不起诉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如何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
申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一)申请监督书:写明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并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二)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申请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等。
(三)相关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申请监督理由成立的证明材料。
注意:当事人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监督,需经过法院再审后才能向检察院申请。
申请时限如何计算?
1.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裁定的;
(二)原生效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行政案件执行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向哪一级检察机关申请?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
2.当事人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
3.当事人不服审理、执行案件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向作出复议裁定、决定等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
来源 丰台时报
通讯员 张葳
编辑 林瑶 实习编辑 王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