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帮工,致人伤残谁赔偿?北京判决一起无偿帮工案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通讯员 郭浩 田晔

2024-07-11 19:48 语音播报

城事

无偿帮工往往基于情谊而产生,无偿帮工时致人伤残该不该赔偿,受损害的第三人应向谁索赔?记者从石景山法院获悉,北京一起无偿帮工案判决,案涉工程公司被判决赔偿伤者何某21万余元。

事发当天,何某驾车运输一家工程公司定购的货物到工程场地内,工程公司员工周某联系叉车司机孙某帮忙卸货,孙某未收取报酬。孙某操作叉车过程中导致货物箱倒下,砸到站在另一侧的何某头部,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何某认为工程公司雇佣的工人在工作中造成其受伤,工程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工程发包方、工程的总包方对在其工地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孙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一并承担责任。何某遂将工程公司、叉车司机孙某及案涉工程发包方、总包方、货物生产厂家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5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石景山法院认为,在本案各方均无证据证明与孙某就卸货行为有约定报酬并支付的情况下,孙某应认定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其操作叉车卸货过程中造成货物箱掉落致何某受伤,存在过错,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周某作为工程公司雇佣的员工,找孙某帮忙卸货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故法院认定被帮工人为工程公司,其应对何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余被告对于何某受伤存在过错或有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故对于何某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卸货现场在施工工地,何某作为成年人,在未佩戴安全帽的情况下站在卸货地点的对侧,亦未与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未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工程公司赔偿何某各项费用共计21万余元。目前此案已生效。

法官提示:无偿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们互帮互助、互相关爱的道德风尚,是应提倡的传统美德。但同时,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也不应忽视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均应在帮工活动中对自身行为尽到注意义务,审慎防范安全风险,避免发生致害事件。


编辑:匡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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