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法同行》:恋爱转账纠纷怎么处理?
2024-07-12 13:21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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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栏目由和平街街道与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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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案例

加强广大居民对相关法律的了解

明晰蕴含其中的道理

感受每一个案件中涵盖的公平正义

本期为您带来恋爱转账纠纷案例。

案例分享

柳某(男)与方某(女)于2020年4月相识并于2020年6月建立恋爱关系,于2020年8月商议结婚事宜,柳某根据方某的要求为其购买结婚所用的首饰,分别是2888.00元的金手链、16759.60元足金手镯、12745.20元足金项链。后双方因性格等各方面原因分手,在未能建立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柳某多次要求方某返还购买金银首饰的款项,同时要求方某返还恋爱期间给方某转账的17874.00元。

方某认为,柳某在双方恋爱期间,二人并没有谈婚论嫁,柳某完全是出于喜欢而赠送方某首饰用于增进感情,属于一般赠与,赠与财产转移给方某之后不可撤销。柳某赠送首饰,方某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柳某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既不符合任意撤销权也不符合法定撤销权。另外,方某觉得同居期间,双方经常互相转账,一部分转账如520.00元、1314.00元是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一部分转账是用于二人同居期间的日常生活支出,故柳某无权要求方某返还转账金额。

那么,男女朋友交往期间赠送的礼物,分手后男方能主张女方退还吗?

柳某要求方某返还财物实际是属于婚约财产纠纷,方某与柳某于2020年6月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2020年8月柳某以结婚为目的,为方某购置了三金,此礼物具有彩礼性质。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包括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男女双方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那么柳某在恋爱期间给方某的首饰能否界定为婚约财产或彩礼呢?律师认为应当从财物性质种类、婚约订立情况、传统婚姻习俗等因素综合考量。柳某以结婚为目的,送给方某手镯手链符合传统婚姻习俗中“三金”的特殊含义,柳某送方某的首饰具有彩礼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柳某与方某现已无法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故柳某主张方某返还首饰,方某应当予以返还。那么,反过来说,如果柳某与方某因此而登记结婚后又离婚,那么,本案当中的“三金彩礼”,柳某就不能要求返还了。

但,柳某与方某用于共同生活购买床品四件套、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约17874.00元,基于在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相互小额转账属于常见现象,具有一般赠与性质,且方某在二人同居期间为双方日常生活进行了消费支出,结合双方相互转账的次数、数额、用途及具体案情,律师认为柳某主张方某返还17874.00元的要求,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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