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军节前通报典型案例:这些行为,追究刑责!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孙莹 通讯员 魏云皓

2024-07-31 11:25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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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殴打执勤武警、冒充军人骗财骗色、网上辱骂戍边烈士……在“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通报多起典型案例,这些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损害军人形象与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行为都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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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闹事,阻碍军人执行职务

去年7月,王某某醉酒后乘坐网约车,当车辆行驶至西城区宣武门路口时遇民警检查。在执勤民警与武警正常执行职务过程中,王某某无故辱骂、推搡执勤民警,还殴打执勤武警。去年9月,西城检察院以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西城法院判处王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现役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检察官提示,军人执行的每一项任务都与军事利益以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息息相关。在军人执行任务期间,不法分子以暴力、威胁方法加以阻挠,就是妨害了军队各项任务的完成,破坏了有关军职人员正常执行职务活动,损害了国家的军事利益,依法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虚构身份,冒充军人骗财骗色

2018年7月至9月间,男子王某在多个网络平台谎称自己曾经是名军人,骗取被害女子杨某某的信任。之后,王某以自己及亲属生病等借口,在网上骗取杨某某人民币13万余元并肆意挥霍。最终,王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表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犯罪行为,往往伴随着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损害了军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造成群众对人民军队产生误解和不信任,进而对国防利益和军事安全产生危害。有些不法分子就是利用大家对军人身份的高认可度和信任感,冒充军人身份招摇撞骗。因此,在谈及钱财、个人信息等敏感事项时,公众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一时昏了头脑,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网上滋事,随意辱骂戍边烈士

2021年2月,张某某在网络平台发布多条贬低、嘲讽卫国戍边英雄烈士的不当言论。同年5月,张某某被法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检察官提示,随意辱骂军人及军属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军人名誉、荣誉,也损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损害军人及军属名誉、荣誉的行为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编辑: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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