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9 18:16
七夕来临,很多恋人互赠礼物传递爱意,有的谈婚论嫁,按照老家的习俗送上彩礼,还有的一起买房置物。然而分手后对于这些财物,他们还能主张返还吗?就这类案件双方产生的争议问题,北京一中院法官在此详解。
王斌(化名)与小玉(化名)恋爱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在钱上不分你我,彼此常有大额款项往来。近期房价有所下降,二人便共同购置一处房屋。又到一年七夕这天,两人过得甜甜蜜蜜,家里催促王斌早点结婚,王斌父母与二人谈论婚事筹备,按照老家的习俗给了小玉9.99万元的彩礼金。不过,这对恋人结婚不成,最终分道扬镳。王斌唉声叹气,能否要回彩礼及相关财物呢?
《最高法院涉彩礼纠纷案件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彩礼的返还。一般分三类情况:一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二是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三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法官吴扬新、丁彦匀认为,符合上述第一类情况的,离婚时是不能主张返还彩礼的。对于第二类、第三类情况,法院可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王斌与小玉属于第三类情况,未领证但已同居共同生活。此时9.99万元的彩礼金是否返还,人民法院会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另外,他们恋爱同居期间共同买的房子,在二人分手以后如何分割?法官认为,双方恋爱同居多年,难免会发生财产混同,存在共同购置财物、共同经营获益等情况。分手后,双方可通过同居析产纠纷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与婚姻关系财产认定不同,同居期间各自所得一般归各自所有,但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可根据财产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上述处理意见在最高法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中有规定,此外意见稿还提出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
法官认为,王斌和小玉在同居期间双方财产混同无法区分,二人共同出资购置买房,分手后对于房屋的分割,可根据上述考量因素和分割原则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