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30万元支持恋人创业,分手该不该返还?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2024-08-11 19:21 语音播报

城事

七夕刚过,一些情侣便闹了别扭甚至分手,并为了恋爱期间相关钱款争得不可开交。一方主张是“借款”,向对方讨要,另一方则坚称是“赠与”,拒绝返还。那么究竟该不该返还?针对这类案件中双方产生的争议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此予以详解。

在恋爱期间,小欣(化名)开了一家奶茶店,由于开店需要启动资金,于是向男友大志(化名)提出借款。大志为了支持女友创业,通过银行向小欣转账30万元。考虑彼此是恋人关系,双方并未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也没有写下借据、欠条等。不料之后二人分手了,大志要求小欣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但是小欣称,这笔转账是大志在恋爱期间对她的赠与。大志手里只有一张银行转账凭证,这究竟算是借款,还是赠与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据此,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法官吴扬新、丁彦匀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一般来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但是,如果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重点就要看举证责任的分配。

也就是说,原告主张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虽然拿不出借款合同、借据、欠条等书面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但只要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证据,就已经对借贷关系事实进行了初步举证。此时如果被告提出双方之间不是借贷关系而是其他法律关系,则需要对其主张予以举证证明。

法官认为,如果小欣不能对这笔30万元的转账是赠与法律关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那么二人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小欣应偿还借款。此外,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编辑:王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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