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2 11:54
丈夫婚内向他人大额借款后离婚,并一纸协议将夫妻共有财产全数划归妻子名下,自己“净身出户”,等到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执行时,发现早已无可执行财产。密云法院8月22日发布消息,这个打好了如意算盘的被告,没能成功赖账。
王某和赵某在生意场上结交,两人在业务上多有往来。一日,赵某突然向王某借钱,说生意遇到问题急需资金周转。因他之前信誉良好,王某不疑有他,很快给对方账户打款50万元。
本以为很快就能还的钱,竟然百般讨要不来,一拖就是两年。无奈,王某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赵某需向原告还款5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赵某依然没有还钱,王某到执行局申请执行后得知,对方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发现不对劲的原告打听得知,赵某长期痴迷赌博,家道中落,并于一年前与妻子离婚。但王某知道,对方有两套位于北京城中心的房产,价格不菲。又听说赵某的妻子与孩子近期移居国外,光是孩子的学费与日常生活开销每月就高达数万元,他怎么会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经过调查发现,赵某夫妻二人离婚时签订协议,自己“净身出户”,两套房子归了前妻,而债务则归了赵某自己。于是,王某愤怒之余,向法院提起了债务人撤销权之诉。
庭审中,赵某表示自己已经离婚一年多,债务是自己赌博所致,与前妻无关。王某则认为虽然离婚,但他们是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离婚协议上债务归赵某一人,而大部分财产却给了妻子,实在不公平,所以要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对财产部分的约定。赵某辩称,该笔债务前妻并不知情,且财产有部分是前妻的个人财产,有部分是自己因过错导致离婚给前妻的补偿金,合情合理,离婚协议是他们双方自愿签署的,合法有效。
本案中,债务发生时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夫妻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签订《离婚协议》对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离婚协议》是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的整体性协议,应当受到合同法与婚姻家庭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范。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配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势必会造成夫妻一方的财产非正常减少,导致其债务偿付能力下降,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的部分。
另查,本案中,其中一套房屋是赵某前妻婚前个人财产(A房屋),故归前妻一人所有并无不当,但另一套房屋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B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王某称因其做生意经常不回家且有赌博的习惯,外债很多,也不能构成前妻独自取得双方全部大额共有财产的合理事由,故离婚协议中的该套房屋实际系将夫妻共同财产中赵某所有的部分无偿转让给了前妻,客观上减少了赵某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价值。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赵某与前妻签订的《离婚协议》财产分配部分关于B房屋归其前妻所有的约定。
法官表示,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债务人明知身陷债务问题中,仍通过离婚不当分割或者无偿赠与、低价转让等协议方式转移财产,企图“净身出户”逃避债务。遇到这些逃避债务的情形,债权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处分约定,以实现自身债权,但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债权人的权责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