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1 18:51
《中国科创金融》 张雪春 苏乃芳 著 中译出版社
金融支持科创既不平衡也不充分
当前,我国的科创金融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科创活动的信贷支持,辅以政府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等直接融资渠道。但是,由于科技创新投入大、不确定性高、周期长,各类创新主体的融资需求各异,而我国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方式单一,金融供给结构与科技创新融资需求不匹配,金融支持科创既不平衡也不充分。
银行是我国科创金融体系中重要的部分,完善科技信贷对于支持科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分析发现,即使部分银行有科创分支机构专营科创金融,但大多数银行的各类考核和风险管理机制要求限制了他们的科创支持能力。
科技创新存在复杂性和偶然性,特别需要股权投资的长期支持。目前中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股权投资市场,其中政府引导基金是股权投资市场的重要出资人。近年来,股权投资的资金规模迅速发展,对科创企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日益显著,而且与其他方式相比,风险投资促进企业创新的效率更高。
资本市场在促进科创企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为科创企业提供直接的资金支持,还有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降低科创企业的融资成本。近年来,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迅速,科创板、创业板和新三板对科创企业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但我国直接融资仍不够发达,难以支撑大量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上市。
科创金融体系的三个发展方向
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科创企业有不同的金融需求,我国需要优化银行等已有的科创产品和科创专营机构,并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股权投资基金等直接融资渠道,建立适合中国科创企业需求的金融机构及相关产品。
第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股权投资市场。在顶层设计层面,需明确政府引导基金的战略定位。政府引导基金是股权投资市场的重要出资人,需明确其市场定位。一是财政资金不能急功近利,锚定短期化的目标。二是减少投资限制。针对产业特点,做好引导基金顶层设计和投资规划。三是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策略应该是跟投好的风险基金和私募基金,不应该以撬动私募基金作为投资出发点。
在操作层面,需从“募投管退”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强股权投资对科创企业的资金支持。首先,缓解募资难是完善股权投资市场的基础。需完善长期资本投资机制,有序扩大长期资金来源。逐步提高国企、社保、保险、企业年金等资产配置型长期资本投资优质创投基金的比例和范围。其次,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股权投资的效率和支持效果。健全政府引导基金管理运作机制,更聚焦前沿战略领域。另外,加强股权投资市场化管理水平,同时重视投后管理,对投资项目提供政策解读、产业链扶持、项目对接等政府支持。优化监管与考核,化解股权投资基金重复征税难题。最后,完善容错机制和上市标准,拓宽退出渠道。推动并购市场发展,畅通多样化的股权投资退出渠道。
第二,要加强资本市场对科创企业的支持。需进一步规范资本市场制度,优化我国资本市场结构,提升资本市场活力,完善退市和转板机制,优化我国资本市场结构,加强创业板、科创板和新三板市场的建设,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对科创企业的支持。
一是规范资本市场制度、提升资本市场活力。完善法律体系,提升资本市场活力,充分调动民间资本、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投入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需放松初创企业上市的行业限制。
二是优化我国资本市场结构、加强创业板和科创板市场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创业板和科创板对于突破关键核心技术、面向科技前沿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需完善上市标准,适当放松监管要求,提升科创板和创业板规模和活力。
三是拓宽科创企业的融资渠道、加强新三板市场的建设,积极推进新三板扩容,加快完善转板机制。
第三,要完善银行对科创的支持。应从机制设计、配套制度、风险补偿等多个方面完善银行对科创的支持。
一是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行业融资的体制机制。引导银行制定支持科技领域行业发展的信贷指引,建立健全信贷人员尽职认定和免责处理相关细则,能够真正可操作、可评价,为信贷人员开展科技金融业务提供明确、切实、有力的支持。
二是推进信息服务平台等金融中介建设。政府应牵头完善科技创新行业信息共享平台,提高企业信息透明度和行业信息公开性,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增强银行对科创企业筛选识别、风险研判等能力。
三是完善支持科创企业风险补偿机制。引入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提高银行积极性。
(张雪春为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研究员;苏乃芳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