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6 17:47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2023)京0105执34751号
朝阳法院在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申请执行杨佳丽、北京天盛信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梁某某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朝阳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杨佳丽、北京天盛信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执行依据
(2022)京0105民初6640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
792110.44元
悬赏金额
凡向朝阳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杨佳丽、北京天盛信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朝阳法院已发现、已控制但暂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作为奖金。
悬赏时限
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朝阳法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柴旭 法官
010-85998946
杨昕延 法官助理
010-86377521
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接转中心
010-86377515
邮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龙爪树南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柴旭法官收
邮政编码:100176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案情简介
梁某某申请执行杨佳丽、北京天盛信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3)京0105执34751号,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京0105民初66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北京天盛信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梁某某返还775555.44元及利息(以775555.44元为本金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息标准,自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杨佳丽对前述被告北京天盛信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55元,由被告北京天盛信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杨佳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天盛信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杨佳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梁某某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网络查控等相关工作,朝阳法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朝阳法院郑重承诺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被执行人:杨佳丽
性别:女
民族:回族
出生日期:1996年5月24日
身份证号:
21138219960524****
户籍地:辽宁省凌源市城关镇
城北村二组1103号
被执行人
北京天盛信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31793477-6
住所地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
98号1幢6层706-1
法定代表人:杨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