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借自媒体账号开直播被封号 一主播讨要被冻结收益终败诉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2024-09-09 21:44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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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网络直播领域监管规定,网络主播应实名认证,但一些主播为获更多曝光度,经他人同意后通过对方实名注册账号开播,以获更多直播收益。当此类账号因违规被封号后,实际直播人能主张直播收益吗?记者9日从北京四中院获悉,一主播在其直播的他人账号被封号后,起诉欲拿回直播收益,终审未获法院支持。

小良(化名)是一短视频平台主播,经常开播讲授一些财经类知识。为获更多流量,他在已有自己实名账号的情况下,又用小郑(化名)身份证号实名注册账号,并绑定自己手机号,用于日常登录该账号直播。后小良因屡次使用录播视频在直播间无间断直播而收到大量用户投诉,被平台多次警告、处罚后依旧我行我素,平台遂将该账号封号。

小良想取出该账号里被冻结的几万元直播收益。但平台表示,“非实名认证本人开播”及“播放他人直播视频回放”均为违规行为,根据平台《直播行为规范》,平台有权做出封号及扣除违规账号内收益作为违约金的处罚措施。提款失败后,小良称平台处罚条款为霸王条款,起诉要求平台退还账号内所有资产。

法庭上,小良找来小郑为他证明。小郑称,该账号虽由自己完成实名认证、直播功能开通、《直播主播入驻协议》点击确认、账号内虚拟财产兑换提现等操作,但该账号的直播、视频及财产均属于小良,双方早就此事达成口头协议。

一审法院认定小良存在非实名注册、直播视频回放等情形,认为封号符合《直播主播入驻协议》《直播行为规范》等双方之间协议,但将该账号内数万元全部作为违约金扣除明显过高,故法院酌定平台应将部分收益返还小良。

小良及平台均提起上诉。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就该账号直播行为、视频权属及对应取得的财产性权利和义务,小良和小郑虽约定均由小良享有或负担,但若二人希望对平台产生约束力,则至少应将其口头协议内容通知平台并取得平台同意,而二人未事先告知平台,更未能在获平台同意的情况下实现该账号绑定主体身份变更。故二人间约定内容不能对平台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基于目前该账号绑定主体身份的情况、平台对于该账号采取限制措施的情况以及平台不同意变更账号绑定主体的意见,法院认定小良提起诉请内容的权利基础并不完备,故驳回小良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租借实名认证自媒体账号具有较高的法律风险,基于国家对于直播行业秩序的监管要求及平台公示规则等,租借双方私下达成的关于账号的权利义务转让协议难获平台支持与承认,一旦后续因账号归属、直播分成、费用结算等产生纠纷,则可能因账号租借违反平台规则或国家监管规定而产生经济损失。


编辑:孟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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