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8 07:00
随着法律体系中预防性法律制度的大规模涌现,法治实践中预防性执法、司法的大幅度增长,预防已从一项法律指导性原则转变为一种法治运行新形态。与应对型法治相比较,预防型法治引发了法律功能定位、法益保护方式、法律规范类型等方面的历史性变革。
在传统治理模式下,法律的功能定位是治已病。在预防型法治形态下,治未病已成为法律独立的、主体性的功能。从治已病到治未病,不只是法律功能定位的历史性重构,更是法律运行模式的系统性变革。
——《预防型法治的变革效应》(黄文艺)
编辑:李路,袁昕,丁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