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海淀法院召开防范和整治恶意案外人异议情况发布会,对强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恶意提出异议阻碍执行的情况及应对措施进行通报。以下为发布内容摘要。

01恶意案外人异议的总体情况
恶意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非法利益交换等手段,以提出执行异议为形式,掩盖拖延执行、抗拒执行等妨害正常执行秩序的非法目的,由案外人单独或是与被执行人串通实施的恶意行为。
目前,因执行异议立案限制条件少、无案件受理费、非法行为隐蔽性高等多种原因,案外人恶意利用执行异议拖延财产处置、抗拒执行的现象频发,主要为被执行人的亲朋好友、利害关系人(如雇员、其他债主)、控制的关联公司等主体,在证据材料明显不足或缺乏法律利害关系的情况下提出,具有明显的阻却执行的意图。
通常表现为:围绕同一执行标的以不同身份、不同理由反复提出案外人异议;同一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自相矛盾的权利主张,如既主张所有权又主张租赁权等;签署虚假的离婚补充协议逃避共有财产的执行;虚构买卖合同和实际占有的事实企图排除房屋拍卖;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倒签长期租赁合同,虚构租赁关系阻止腾房交付等等。
02恶意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情况
2021年,海淀法院案外人异议案件收案量465件,约占执行异议案件总收案量的21%;其中,后续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案件量约占15%。
2022年,海淀法院案外人异议案件收案量440件,约占总收案量的25%;其中,后续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案件量约占17%。
2023年,海淀法院案外人异议案件收案量483件,约占总收案量的23%;其中,后续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案件量约占18%。
2024年1至9月19日,海淀法院案外人异议案件收案量406件,占总收案量的22%。
从总体收案数量上可以看出,案件数量从2021年到2024年呈略有波动但总体上升的趋势,占执行异议案件总量比重的两成以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则逐年上升,比重从15%跃升至22%,增长幅度较大。
从案外人异议案件的审查结果上来看,异议得到支持的案件数量:2021年约占23%;2022年约占14%;2023年约占16%。案外人异议被支持的比例较低。
03案外人提出异议的主要类型
对执行标的主张未登记或公示权利的,占比37.39%。如夫妻财产、借名买房、借名买车、借用账户、隐名持股等等。该类案件在该类案件中,异议得到支持的占比4.37%。后续案外人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案件占比44.68%,最终得到支持的占比仅为4.76%。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主张物权期待权的;占比20.62%。该类案件中,异议得到支持的占比35.25%。案外人后续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案件最终得到支持占比为30.19%。
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主张商品房消费者优先保护的;案外人异议占比4.45%。在该类案件中,异议程序支持的占比96.67%,属于得到支持比例最高的案件类型。
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31条主张租赁期排除交付的;占比9.64%。在该类案件中,异议得到支持的占比0%;后续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案件占比为53.85%,但最终均未受到支持。
通过上述数据体现的规律来看,借名买房、借用账户、租赁权异议无论是案外人异议还是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支持案外人主张的案件比例极低,说明这类案件存在虚假或恶意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较大;而主张购买被执行人房屋未能过户的异议支持比例也较低,该类异议也存在一定虚假或恶意提出异议的可能。
04防范和整治恶意案外人异议的举措
(一)在执行实施程序中,加强财产调查,做实基础工作,不给案外人伪造居住、租赁占有等证据的机会;同时,优化、畅通申请执行人提供继续执行担保的流程。
1.对于涉及评估、拍卖不动产的执行案件,查封后评估拍卖之前均须上门调查不动产现状的具体情况,包括房屋实际居住人的身份及权利证明、是否已经被出售给其他案外人、不动产上是否有租赁情况以及物业公司掌握的房屋使用情况等等。
执行员视情况当场制作工作记录,并拍照、录像存档,要当场核查实际居住人或承租人的情况,向其释明法律规定,如根据现有状况难以当场判断的,则限期要求案外人提交真实的证明材料。
2.灵活推进继续执行担保条款的适用,对于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性的案外人异议案件,执行实施部门视情况研判,向申请执行人及时释明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提供继续执行责任险或是其他的财产担保等方式,依法推进执行进程。
(二)在执行裁决程序中,审慎审查案外人异议不符合常规的情况,并不断加强对于虚假、恶意提出案外人异议的追究力度。
1.执行裁决部门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以往案外人异议案件情况,及其后续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如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的,依法将相关线索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对于针对不动产拍卖提出的案外人异议,如在开拍前15日内提出的,则应当作为重点案件进行甄别审查。如存在下列情况:
(1)案外人主张承租执行标的,租赁期限过长,与日常交易模式严重不符,且当事人难以提供真实付款证据的;
(2)案外人主张承租执行标的,无法提交证明其本人实际居住、使用证据的;
(3)案外人主张已购买执行标的,但无法提交证明其实际出资证据的;
(4)其他主张借名买房、离婚协议分割、以物抵债等情形,经审查研判,证据明显不足,主张严重失实,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性的;
则不准许当事人主动撤回异议申请,如经研判可能涉嫌犯罪的,则依法将相关线索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斩断恶意案外人异议产业链条,如发现法律从业人员或是中介机构参与恶意异议的运作过程,则向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业协会等发送司法建议,建议视情形予以处理或给予其处罚。
(三)加强与立案部门沟通衔接,进一步规范立案流程,采取签署《诚信诉讼告知书》等方式,从源头上防范恶意提出案外人异议的行为。
1.加强立案工作的规范性,引导案外人正当行使异议权。对案外人异议立案所需材料予以公示,对立案时仅提交异议申请书,而无法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案外人,及时告知无法及时提交证明材料可能面临的不利法律后果,以免案外人以不清楚法律规定等理由,通过拖延提交证据或是消极参与审查而拉长异议审查时间。
2.审慎核实立案人身份,以免出现冒用他人名义提出异议的情况。如当事人本人窗口立案,则要求其本人当场签署异议申请书和送达地址确认书。如系其他人代理立案,严格依法核查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并当场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本人核实提出异议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讲明法律后果。以免他人冒用本人名义,通过伪造签名、授权委托书等方式,恶意提出异议。
3.加强立案的权利义务告知,避免部分人员因法律意识淡薄而恶意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案件均需由当事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诚信诉讼告知书》,告知书中详细释明虚假诉讼行为面临的法律后果,如有违法,一旦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