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0 23:08
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痴呆(极重度)
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结果为
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但其持有的C1型驾驶证仍处于有效期内
意味着
其随时有可能驾车上路
梳理近5年审理的
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时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现了包括前述案例在内的
3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仍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
经过进一步排查
鄂州中院发现
一部分被宣告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其监护人对于法律权利上
应该有所限制的范畴认知不够
没有主动申请注销驾驶证
特别是因精神疾病
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其监护人稍不留意
其就有可能开车上路
与此同时
交管部门无法获取该类人员信息
执法过程中
对该类群体的驾驶资格管理、
人身风险监管等
处于一种被动局面
为从源头上把好驾驶人准入关口
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
鄂州中院向鄂州市公安局交管局发出
司法建议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发出申请注销提示”
“强化驾驶证申请审验”
助推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驾驶资格规范管理
收到司法建议书后
鄂州市公安局交管局迅速注销了
3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机动车驾驶证
并表示
将与法院密切沟通协作
根据司法信息共享机制
完善驾驶证注销工作
鄂州中院、鄂州市公安局交管局
共同签署合作备忘录
明确健全信息排查共享机制
完善驾驶证注销机制
建立联合宣传机制等内容
鄂州中院还进一步规范
申请确认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的审理程序
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中
59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
13种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纳入审理程序
立案时
要求申请人勾选被申请人持有的
机动车驾驶证、医师资格证、
教师资格等证书信息
以便人民法院掌握情况
提示申请人依照规定申请注销相关证照
法条链接: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