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微信记录能不能讨要货款? 法院:能!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徐雪松

2024-09-29 17:05 语音播报

城事

“这些单子有可能是原告单方面制作的,我们不认可真实性!”近日,平谷法院审理了一起交易纠纷案,原被告双方之间仅有微信记录。法院判决认为,微信记录可以体现交易习惯,买卖合同成立,被告应支付相关拖欠货款。

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从自己这长期购买海蛎子苗,但拖欠货款没有给付,由于双方经常货物往来,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李某提供的证据主要是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李某将其司机每次向张某送货的车次、海蛎子苗数量、单价,以及张某指示的其他收货人的相关送货信息发送给张某,并定期根据双方微信记录整理账单,拍照发送给张某。微信中,张某对李某发送的送货及对账信息从未予以回复。

庭审中,张某认可部分账单信息,但提出微信留言记录中所载的给其他收货人的送货与其无关,该部分货款不应由其支付。另外,张某还提出,对账单是李某单方自行制作形成,不认可真实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双方的交易习惯是通过微信方式进行往来沟通,也无书面的货物交接单据。李某通过微信将每次向张某交付的海蛎子苗数量、单价及向张某指示的其他收货人送货的具体信息均发送给张某,并根据送货、付款情况定期将自行整理的对账单发送给张某。交易过程中,张某对李某发送的送货微信记录和对账单均有能力在收货当时进行核实验收,并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但其在微信中均未有异议表示,也未提交任何曾提出异议的证据。据此,法院认定,张某认可相关单据,判令其支付拖欠的货款。

法官介绍,信息化给市场交易带来便捷和效率的同时,也导致很多传统的交易模式发生变化,随意性增大,在发生纠纷后,当事人难以举证,事实认定难度加大。例如,长期合作的买卖双方之间,往往存在较长周期中的多笔交易,由于越来越便捷的信息化通信方式,很多没有签订并保留规范的书面合同,更没有一一对应的发货、收货、付款等书面留痕,为纠纷的发生埋下严重隐患。

对此,法官提醒,买卖双方均应做到有意识地保留能够确定双方之间交易习惯的证据,有意识地区分各笔交易的履行,定期进行对账,及时进行结算,以减少纠纷发生。另外,卖方应注意保留各笔货物的交付、验收等相关证据;买方如对货物交付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将货物数量、质量存在问题的证据通过拍照、视频等方式及时反馈卖方,避免证据因时间过长,或未进行妥善地固定和保存而导致实体权利受到损害。


编辑:孟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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