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我们一起摇太阳》讲述了两个身患重症的年轻人吕途和凌敏因为一个事关“生命接力”的约定,阴差阳错地踏上一段充满爱与力量的人生旅途的故事。
两个重症病人的爱情和“生命接力”
在影片中,患有尿毒症的年轻女性凌敏为了得到肾源,在一个肿瘤病情社交群中发布了征婚启事。她以帮助照顾绝症病人的家属为条件欲换取可以用以肾移植的肾源。吕途是一名脑瘤患者,在看到凌敏的信息后,为了保证母亲在自己去世后能有人照顾,他与凌敏取得了联系。后来,凌敏与吕途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在经历了一系列的波折后,凌敏与吕途的关系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从功利交换到彼此相爱。在影片的最后,他们婚礼上的温馨场景让观影者为之动容。电影开放式的结局没有明确交代两人的生死, 这反而更让观影者从中感受到了生命的希望和爱的力量。
中国青年网一则评论揭示了影片想要表达的内容:在电影《我们一起摇太阳》中,病患和疾病更类似于“被观察对象”。对尿毒症患者遭受痛苦的真实白描,对肿瘤患者日常生活的细致观察,都构成了整部电影真实性的基座。同时,伴随蓬勃而出的旺盛生命力,电影带给观众温暖而治愈的力量。电影《我们一起摇太阳》的拍摄取景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在街头巷尾的市井气息中,荡漾着两个年轻人又苦又甜的爱情,让观众感受到创作者所表达的对待生命的态度。正如影片中的那句台词:“只要意念不倒,太阳总有一天会被摇醒的。”
“器官移植”这一情节,引领了电影《我们一起摇太阳》剧情的发展。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23年10 月20 日,国务院第17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并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从名称上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增加了“捐献”二字, 其进一步完善了器官捐献的条件和程序,并加大了对器官捐献和移植领域中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器官捐赠涉及的法律问题
根据《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的规定,吕途向凌敏捐献肾脏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明确规定了人体器官的捐献原则,即自愿、无偿。但也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即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自主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受到任何强迫、欺骗或利诱;同时,捐赠人必须以书面或以订立遗嘱的方式捐献人体器官。如果是活体器官捐赠,《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则有更严格的要求,接受人仅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009年,原卫生部颁布的《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限定了活体器官捐献人的范围,即配偶“仅限于结婚3 年以上或者婚后已育有子女的”。
《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1款第1项规定:“从事活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要求申请活体器官移植的捐献人与接受人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一) 由活体器官捐献人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成年子女(已结婚的捐献人还应当包括其配偶)共同签署的捐献人自愿、无偿捐献器官的书面意愿和活体器官接受人同意接受捐献人捐献器官的书面意愿。”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患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其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曾经捐献遗体器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排序。”
对照上述规定,如果吕途选择活体捐献肾脏给凌敏,吕途和凌敏需要满足结婚3年以上或婚后育有子女,还需要出具吕途的母亲同意吕途捐献器官的书面意愿文件。如果吕途在死后捐赠遗体,作为妻子的凌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排序。
家属悔捐,捐赠行为如何认定?
在影片中,凌敏在吕途家吃饭时接到了医院的电话。医院通知凌敏已为她找到适配的肾源。然而,当凌敏来到医院后,医生却告诉她捐赠人的家属不同意捐献。最终,凌敏未能完成肾脏移植。
如果捐赠人生前签订了器官捐献协议,那么在其死后,其家属是否可以撤销器官捐献呢?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9 条规定:“……公民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也就是说,《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明确赋予了捐献人生前可以撤销捐献,但未明确规定在捐献人死后,其家属是否可以悔捐。遗体器官捐献的撤销,不是出于对捐献者生命健康的考虑,更多的是满足近亲属保持死者身体完整性的精神追求,属于公序良俗的范围。因此,相关部门在司法实践中会考量死者家属的意见。
(文章原载于法律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