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中院通报涉赡养案件审理情况:老人证据意识较弱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2024-10-09 14:25 语音播报

城事

10月9日,北京三中院通报“涉赡养老人类”民事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记者从通报会上获悉,近年来,老人整体法律意识增强,维权案件类型丰富,但证据意识依然薄弱。

自2020年以来,北京三中院审理“涉赡养老人类”民事案件1428件,历年收案数量较为平稳,主要集中在赡养纠纷、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监护权纠纷以及赠与、房屋买卖类的合同纠纷。目前,三中院涉赡养纠纷案件调撤率达到了11.07%,避免当事人“打赢官司”、“输掉亲情”。针对老年人年龄大、学习能力弱等特点,法院对愿意在线参加庭审的老年人提供在线诉讼指导和服务,让老年人无需到院也能参加庭审,保障其诉讼权利。

据介绍,老人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权利诉求更加广泛,维权案件类型丰富。“除了传统的赡养、继承、分家析产案件外,老人经常主动安排赡养事务,通过赠予、房屋买卖等方式指定扶养人,‘老养老’、精神赡养、意定监护、居住权等引发的新类型赡养老人案件不断出现。”三中院副院长薛强介绍。

然而,老年当事人证据意识还很薄弱。因为赡养类纠纷常常和家庭生活事项杂糅,与赡养行为、日常消费、大额借贷、家庭结构变化如子女去世、老人再婚等紧密相连,当事人在家庭生活中证据意识淡薄,证据保存能力较差,老人常常基于信任与子女、亲戚进行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难以查明案件事实,司法认定难度较大。

三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周荆提醒老年群体,在处置个人大额财产时,可以多同子女协商,争取家庭内部统一意见,促进家庭内部和谐稳定;在需要签订赡养协议、赠与协议,订立遗嘱等事项时,可以在专业人士、专业机构的指导下进行书面合同的签订,综合考虑自身的老年生活需求,将有关的财产安排、赡养扶养事项体现在纸面上,避免在后续发生争议无证据可依。她也提醒老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应当物质和精神并重,实现老人内心的“老有所依”。

典型案例:继子未尽赡养义务,法院撤销老人房产赠与合同

本案中,年逾七旬的马阿姨将自己的一套房子赠给了继子赵某,房子过户多年后,马阿姨因病卧床不起,但赵某却未妥善照顾老人。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房屋赠与合同,要求继子将房屋恢复登记至马阿姨名下。

马阿姨和老伴赵大叔是再婚重组家庭,两人结婚时,赵大叔和前妻的孩子赵某已经成年。2013年,无其他子女的马阿姨签订“买卖合同”,把自己的一套房子免费过户给赵某。几年后,赵大叔去世,独居的马阿姨因心脏病卧床不起,连吃饭都成了问题。赵某和妻子照顾了马阿姨一段时间后,开始不接马阿姨的电话,只是每周一给马阿姨送三盒饭菜维持生活,还不归还马阿姨的身份证、银行卡和医保卡。2022年10月,马阿姨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赵某的房产赠与。赵某认为,自己对马阿姨没有赡养义务,两人签的合同也没有约定赵某有照顾马阿姨的义务,因此不同意马阿姨的主张。

法院审理认为,考虑一般人的心理预期和生活常理,结合赵某曾经主要照顾过马阿姨,还为马阿姨长期保管个人证件、存折等事实,可以综合认定马阿姨的赠与行为附带了赵某应该对马阿姨的日常生活进行照料的义务;在马阿姨长期卧床且身患重病的情况下,赵某至少应该照顾好马阿姨的日常起居,但赵某提供的照料难以使法院认定赵某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赡养义务,因此马阿姨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赵某将房屋归还。


编辑:匡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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